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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空姐轉地勤遭拒還被迫放無薪假 華航賠45萬、涉性別歧視再罰30萬

TVBS

更新於 01月19日03:56 • 發布於 01月19日02:19 • 林雅婷
懷孕空姐轉地勤遭拒,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TVBS)

華航服務超過20年的張姓空姐,因懷孕向公司申請轉任地勤,結果被拒絕只好被迫留職停薪,張女產後復職又因訓練延宕失去飛行加給,她憤怒提告並向高雄市勞工局檢舉。經高雄高分院判決,華航需賠45萬餘元定讞,勞工局則認定,華航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開罰30萬元。 懷孕被迫留職停薪 根據判決書指出,1998年張女進入華航任職,2020年7月因懷孕依內規申請轉任臨時地勤,當年華航以新冠疫情導致航班銳減、無職缺為由拒絕,並要求張女辦理「因孕留職停薪」。無奈之下,張女被迫簽署申請書,但她仍在上面特別備註「並無留停意圖,因公司無職缺」等字,要華航有職缺釋出時,立即通知,安排她轉任地勤。

張女產後復職,華航仍給她行政職,她也因長期留停導致飛行資格喪失,拿不到飛行加給。最終張女憤而向華航提告、勞工局檢舉,要求要從懷孕到復職應領薪資,加上非財產損失等,給付薪水共185萬餘元。 空姐18個月無薪損失185萬提告 案經高雄地院審理,一、二審法官認定,華航內規明定除非員工無意願,否則公司有提供職缺之義務,雖然華航在疫情期間雖縮減工時,卻僅針對懷孕員工剝奪工作選擇權,讓張女陷入18個月的無薪狀態,判決華航應支付留停期間基本工資與獎金共45萬5664元,全案定讞。

高雄市勞工局則對華航「拒絕轉任地勤」及「復職未恢復原有飛行加給」兩項涉及性別歧視與對於損及員工工作權的行為,分別裁罰30萬元與2萬元。

華航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對於「拒絕轉任地勤」顯屬性別歧視支持勞工局裁罰30萬元的處分;「復職未恢復原有飛行加給」,認為張女復職後因依法必須完成飛安訓練始得復飛,非公司故意刁難,撤銷2萬元的罰鍰,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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