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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刑法》增訂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殘刑規定

太報

更新於 03月13日06:17 • 發布於 03月13日03:58 • 政治中心
刑法施行法部分修正案三讀通過,立法院長韓國瑜敲槌。李政龍攝

立法院會今(3/13)三讀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修正案,增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受刑人,若遭撤銷假釋後,其執行殘餘刑期長短的認定、最低應執行期間的計算、接續執行他刑的方法,以及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等規定。

憲法法庭於2024年作成「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現行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後,一旦再犯罪或違反保護管束被撤銷假釋,不論情節輕重,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才能再次申請假釋,因違反比例原則,宣告違憲,並要求在2年內完成修法,期限將於2026年3月14日到期。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如果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併執行之。

三讀條文也明定,應執行的原無期徒刑,除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為無期徒刑確定者外,其有悛悔實據者,在執行滿一定期間後,包括10年、15年、25年,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

三讀條文規定,「一定期間後」是指,若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1年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者,10年。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如果受1年以上未滿5年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者,15年。倘若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者,則是25年。

關於有期徒刑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10年以下者,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刑法第79條之1第1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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