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港輪胎前執行副總收廠商回扣 判4年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13日電)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前執行副總經理胡文埕在採購案收廠商回扣,一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判刑4年10月,二審審酌胡文埕已賠300萬元,改判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根據歷審判決,胡文埕民國99年3月1日起到103年3月31日退休止,負責模具部品等採購業務,99年9月輪胎模具製造供應商天盛精微科技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陳文章為使公司獲更多訂單,向胡文埕反映,將以南港輪胎向天盛公司及轉投資公司採購新製模具金額一定比例計算饋贈款給胡文埕。
根據判決,天盛公司自100年中秋節過後,將支付胡文埕的回扣款計入模具報價中,胡文埕陸續收受回扣款共新台幣623.8萬元,致使南港輪胎增加採購成本,受有財產損害。
一審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刑4年10月,胡文埕不服,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胡文埕確有犯證交法特別背信罪,但審酌已與南港輪胎成立民事和解,全數給付賠償金額300萬元,撤銷原判決、改判刑4年,所餘未扣案犯罪所得323.8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3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宣告沒收。
胡文埕不服判決,再提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二審判決於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8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李明宗)11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