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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價3千萬預售屋 他轉讓給女兒、付了工程款500萬 贈與稅認定關鍵在哪?

好房網

更新於 06月22日10:36 • 發布於 06月23日02:35 • 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將名下預售屋轉讓給子女,因涉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移轉,應申報贈與稅,如果能提出支付價金證明,經核認為買賣,則免予課徵贈與稅。

臺北國稅局說明,父母購買預售屋,繳付一部分工程款後,在尚未完工前,父母僅就已支付工程款範圍,產生對建設公司請求為相對給付的權利。因此,在建設公司完工交屋前,父母轉讓預售屋予子女,是將持有的「請求交付房屋權利」移轉給子女,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案件。

父母將名下預售屋轉讓給子女,因涉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移轉,應申報贈與稅,如果能提出支付價金證明,經核認為買賣,則免予課徵贈與稅。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如果子女確實支付父母已繳納的工程款,且能提出自有資金來源證明,經國稅局審認買賣屬實,則可免課徵贈與稅;反之,子女未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則仍需課徵父母贈與稅。

臺北國稅局舉例,王君於114年5月10日購買預售屋1戶總價3,000萬元,後於115年5月15日以同樣價格3,000萬元,將預售屋轉讓給其女兒小美,截至轉讓時,王君已付工程款計500萬元,因此由小美於簽約時支付王君500萬元,雙方約定由小美逕付剩餘價款2,500萬元予建設公司,王君於交易後30日內檢附小美付款流程及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案件,經審查符合以自有資金購置財產而免徵贈與稅。該局提醒,民眾辦理預售屋轉讓給子女時,應特別留意資金流向及付款證明文件保存,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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