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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烏龍檔案:隱藏在國安機密裁判案卷中的調查員違法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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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5年09月27日05:41 • 發布於 2025年09月26日22:00 • 黃錦嵐
過去審判實務,多有調查員假「訊問技巧」之名,行「違法取供」之實的案例。(張哲偉)

沒了自白就無法辦案了嗎?

據媒體報導,軍情局前局長劉德良日前撰文示警,近期國安局公布159件共諜案,顯示中共對台滲透已無孔不入,他建議,應修法加重共諜刑責,叛國不能輕判,司法院應對法官系統強化國安保防教育,避免審判上再出現「重貪腐,輕叛國」現象;另外,劉德良也呼籲,社會與媒體應給予國安單位更多支持。

對於劉前局長的示警與憂心,筆者頗有同感,近幾年來的國安案件的論罪量刑的確有偏輕傾向,無罪案例也不少。不過,依長年觀察審判所見,筆者要提醒主管國安案件偵蒐的檢調機關:要強而有力且有效的打擊共諜案,在關注重刑重罰之餘,要特別注意「訊問技巧」,切勿走偏鋒,假「曉諭」、「告誡」、「勸導」之名,卻行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恐嚇、疲勞詢問…等違法取供之實,更勿過度倚重供述證據(自首或自白),精緻化的提昇非供述證據之偵蒐能力,才是不可或缺且不可輕忽的必要條件。

為什麼筆者要特別如此強調呢?因為,審判實務所見,調查員假「訊問技巧」之名,行「違法取供」之實的案例,自司法行政部(現法務部)前部長王任遠於50多年前痛斥:「調查局(員)太囂張了!」起,迄今,雖然爭議案例漸少,卻從未完全絕跡過!

筆者認為,依法不得公開、不上網的國安機密案件,是潛藏調查員違法取供的「淵藪」,沒有陽光,腐敗自然在幽暗處悄悄滋生。即使只有極少數的調查員心存國安案件是屬於高度機密案件,絕大部分之起訴書、判決書以及相關卷證資料根本就不得對外公開,不止違法取供偵蒐作為,潛藏於卷證之中,閱過案卷的檢察官、律師、法官即使知悉,也不敢對外透露,媒體記者即使約略知悉,想揭發批判,也難以著力,加上各級法院、檢察署,仍有法官、檢察官曲予優容掩飾,或恣意論證濫判,沉淪為調查員的違法取供「搽脂抺粉」(參見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5330號判決的嚴詞指摘),毫無人權保障意識可言,若再加上摘姦發伏的監督究責機制軟弱乏力,那麼,調查員肆無忌憚的違法取供、偵蒐作為,必然永無禁絕之日可言。

總而言之,筆者認為,只是片面的強調重刑重罰國安案件,而不戒慎恐懼的提昇偵蒐品質,禁絕違法取供的「偷吃步」,極少部分「驕兵悍將」調查員勢必成為出柙猛虎,不止可能發生冤錯假之類侵害人權案,縱放共諜案也有可能,修重法、判重刑又有何用?難道為了檢肅匪諜「寧可錯殺,不可錯放」,沉淪為「現代錦衣衛」也在所不惜嗎?

以下,筆者擬回顧一下50多年前王任遠部長痛斥:「調查局(員)太囂張了!」的軼事,之後,先舉一件10年前的案例說明,正因調查員違法取供,導致案件陷入一再更審纏訟中,其中一名被告去年9月經高院更二審判無罪定讞,另一被告仍在高院更三審審判中;最後,再舉一件2個月前甫判無罪定讞案例,說明調查員違法取供的幽靈迄今猶存,其結果就是:8年來所有的檢調偵蒐作為及歷審審判,都是竹籃子打水一場空!

在關注重刑重罰之餘,司法人員更要特別注意「訊問技巧」,切勿走偏鋒。(資料照片)

在關注重刑重罰之餘,司法人員更要特別注意「訊問技巧」,切勿走偏鋒。(資料照片)

壹:王任遠慨嘆:「調查局(員)太囂張了!」

筆者於民國98年8間為最高法院前院長吳啟賓整理法界耆宿口述歷史,吳啟賓談到他於58年迄60年間擔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承辦調查局移送案件時,曾嚴詞痛批調查員違法辦案態樣;於偵辦一件法官、調查員涉嫌集體貪瀆案時,因指揮不動辦案調查員,曾經層層陳報當時的司法行政部長王任遠,王任遠聞言痛斥:「調查局(員)太囂張了!我來跟沈之岳局長說!」。

就調查員違法取供部份,吳啟賓說了幾件刑求、疲勞訊問、脅迫案例。

例證1:吳啟賓說:「解送地檢署時,調查員會告誡被告,在檢察官複訊時不能翻供,否則即使檢察官沒有羈押釋放了,他們仍會再一次請被告到調查局或調查處、站訊問。」

例證2:吳啟賓說,有次複訊被告,被告說:「我整夜都沒睡,他們一直問,現在我血壓高,頭昏沈的」,吳啟賓說:「那你快點講實話,我會讓你快一點到看守所或回家睡。」,被告說:「我講實話,出去以後,還不是又被他們捉回去再吃一次苦!」,吳啟賓說:「他們不會知道你在我這裡講什麼話。」,被告說:「他們會在外面聽。」,吳啟賓立即走到偵查室打開門一看,果然調查員守在門口。

吳啟賓問調查員:「怎麼還沒回去?」,他們回說:「怕檢察官還需要我們幫忙。」,吳啟賓說:「你們把被告交給我,以後都是我的事了,給被告一個自由講話的空間,你們請回去吧!」,然後,吳啟賓交代法警不許任何人站在偵查門口。從此以後,凡是訊問調查局送來的關係人之前,吳啟賓都會告訴調查員回去,以後的事他會自已處理。

訪談時,吳啟賓慨嘆:「我不辦檢察業務已經30年以上了,希望調查局訊問人犯能夠人道化一點。」

筆者之所以不厭其煩的回憶最高法院前院長吳啟賓提及的距今50年多前陳年往事,所要強調的是:吳啟賓所提及的以脅迫方式違法取供態樣,在近10年來的審判書中,依然偶有所見,並未完全絕跡,至於潛藏在國安軍機依法不上網、不公開偵審書類及卷證的案例中,究竟還有多少?筆者無法確知,也無從查考。

以下兩案例,第一件是偵審文書及卷證資料均不得上網、不得公開案例,第二件案例是全案均可公開上網的國安案件。

貳:前空軍葛姓上校、前空軍樓姓中校涉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案─起訴書、歷審判決書完全不上網、不公開,調查員脅迫、詐欺被告自白的勘驗錄音內容完全隱匿。

本案緣起於,中國解放軍軍官鎮小江(另案判罪確定)依據大陸中央軍委會設立相關部門人員指示,利用機會認識在軍中服役多年的退役劉姓軍官及民間人士等人,並加以拉攏,進而該識葛上校及樓中校。

葛上校與樓中校被訴事實大略是:99年2月間,葛上將經手的軍事機密會議資料交予劉姓退役軍官,再由劉姓退役軍官携往大陸轉轉交中共官員;樓姓中校於99年間,以行動電話拍攝某軍事機密文件,分3次交予劉姓退役軍官,由劉姓退役軍官携往大陸轉交中共官員。

本案因偵審文書完全不上網、不公開,具體案情及卷證資料均無法查考,媒體報導也十分稀缺,僅有高院更二審於103年9月判決時,有報導簡略提及葛姓上校判無罪的理由是:「經勘驗葛姓上校於104年4月9日至10日調查局偵訊錄音光碟可知,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調查員有脅迫、欺詐等不正訊問情事,且葛男偵訊的供述為非任意自白延續,因此相關偵訊供述無證據能力。」

簡言之,本案不止被告的調詢自白無證據能力,連檢察官的偵訊自白也無證據能力,這位起訴檢察官也是典型的枉顧人權,為違法取供的調查員「搽脂抺粉」。

葛姓上校因高院上訴審、更一審及更二審均判無罪,依速審法第8條規定無罪定讞,另一樓姓中校,經高院更二審判刑17年之後,現由最高法院審判中。

本案首先值得關注的是,調查局國安工作站調查員究竟是何人?如何的脅迫、詐欺葛姓上校自白的?媒體語焉不詳,歷審裁判書又不上網公開,調查局10年前宣佈破案的資料,又不可能自承如何的脅迫、詐欺取供,那麼調查員違法取供弊情,是否仍沿襲50多年前的老招式?外界完全無從得知,遑論檢討、改進、究責,調查局可能「祭家法」自律嗎?假若,調查局連這種歷經高院一再更審認證的違法取供犯行都無法究責、根絕,國人又如何能確信,他的基本人權不受調查局違法濫權的侵害?

其次,本案值得關注的是,只因有調查員(不知有幾人?至少有一組辦案人員及上級督導長官吧?)違法取供,就讓一件國安間諜案件纏訟了10年,迄今還有一名被告仍在高院更三審審判中,實在是太浪費司法資源了。至於葛姓上校究竟是蒙冤受纏訟折磨的「倒楣被告」?還是受惠於調查員的違法取供而獲判無罪定讞的「幸運匪諜」?筆者無從查閱卷證資料,不便無端揣測評議,只能秉持無罪推定原則認定他是冤枉了。

再次,本案值得關注的是,法律明文此類國安機密案件不上網、不公開,形同將司法糞屎藏匿於國安機密偵審文書及卷證中「歸檔存查」,要留待千百年後司法考古發掘才能重見天日,這算不算是為違法取供的調查員「搽脂抺粉」呢?

依法不得公開、不上網的國安機密案件,是潛藏調查員違法取供的「淵藪」。(本報資料照片)

依法不得公開、不上網的國安機密案件,是潛藏調查員違法取供的「淵藪」。(本報資料照片)

參:前空軍上校辛澎生、楊昀庭違反國安法,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未遂案─以善意警告、規勸、提醒之名,行詐欺、脅迫、利誘之實的違法取供案

據橋頭地檢署檢察王柏敦於106年起訴,辛澎生、楊昀庭均違反國安法之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罪嫌。

辛澎生是前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上校參謀長,於97年11月間退休。檢察官指控他明知「趙明」是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總政治部聯絡部上海第七辦公室成員,仍由「趙明」提供旅費、致贈紀念品,辛澎生安排其軍中舊識即當時現役的謝姓軍人及其家人,於98年7月30日至同年8月4日到泰國普吉島、99年8月10日至14 日赴馬來西亞旅遊,且於2次旅遊期間均與趙明有所接觸。

同案被告陳明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王柏敦檢察官指控陳明之前妻楊昀,亦與「趙明」熟識,她亦以與辛澎生相同方式,安排謝姓軍人的家人,於99年7月8日至13日全程免費參觀上海市世界博覽會,使「趙明」繼續籠絡謝姓軍人。

這件共諜案從107年開始審理,纏訟7年。辛澎生、楊昀庭一審被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上訴二審改判無罪,最高法院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仍維持無罪判決,再遭最高法院發回,更二審則改判辛澎生等2人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第3次遭最高法院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三審於114年7月23日再判2人無罪,全案因速審法第8條限制上訴而定讞。

本案首先值得關注的是,儘管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的調查員以利誘、詐欺、脅迫等不正方法,取得辛、楊的自白,涉及違法取供明確,最高法院於114年2月13日第3次發回本案更審時,將違法取供的訊問內容臚列出來(參見113年台上字第1885號判決),誠屬罕見的詳盡,高雄高分院更三審的無罪定讞判決(參見114年重上更三字第4號判決),即是遵照最高法院發回意旨判決,限於篇幅,筆者不引述,有興趣的讀者可參閱判決書。

經由最高法院指摘意旨,可以清楚的看到高雄高分院更二審審判長吳進寶(受命官方百正)在審酌這些調查員利誘、脅迫、詐欺違法取供作為時,均視為「僅係善意警告、規勸、提醒,並非法律禁止之脅迫訊問」,如此優容寬貸調查員的違法取供作為,這不正是最高法院109台上字第5330號判決要旨嚴詞批判的「法官不應為侵害人權案件「搽脂抺粉」嗎?

其次,本案值得關注的是,高雄高分院在發布更三審判決新聞稿時,只強調檢察官舉證不足,對於調查員違法取供部分隻字未提。或許正因為法院、檢察官均曲予優容,寬貸調查員的詐欺、利誘、脅迫等違法取供作為,因此,所有主流媒體的報導,也均只強調檢察官舉證不足以論罪,隻字未提本案之所以纏訟7年,最後仍以無罪定讞收場的「淵藪」─調查員違法取供作為。

行文至此,最後,筆者十分感慨,前述葛姓上校案,調查員的違法取供手法,之所以隱匿不顯,猶可歸咎於依法不得公開因素,可是,本件辛澎生案所有的調查員違法訊問對話,自高雄高分院於109年5月上訴審首度改判無罪時,即已臚列詳盡,又有最高法院指摘加持,爭議並不大(本案有爭議的是,調查員違法取供的被告非任意性自白,其延續效力,是否及於檢察官的偵訊自白?亦即,被告的偵訊自白是否有證據能力?可否採為論罪證據?本案最高法院提出判斷標準後採延續效力及於檢察官偵訊自白,亦即,被告在調詢、偵訊的自白均無證據能力)可惜,調查員的違法取供作為,自本案發迄今約8年,始終未受媒體青睞,遑論揭發、批判、究責了。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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