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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衛生法大翻修 納「職場霸凌專章」、職災要重罰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8月28日08:37 • 發布於 2025年08月28日07:42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的「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訂職場霸凌定義。(圖由行政院提供)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訂職場霸凌定義。另也提高發生死亡職災或3人受傷職災時對雇主的刑責,若有死亡職災最高可罰雇主150萬元、刑期上限增至5年。

為強化勞工安全衛生保障,這次「職業安全衛生法」共修正23條,是從102年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調整。

勞動部表示,過去在工程興建階段,部分工程業主及營造廠商為獲取最大利潤,而忽略工安投資,且層層轉包導致責任不明,風險多由下包廠商及勞工承擔,因此這次修法從源頭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工程業主,在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事前分析潛在危害,採取預防作為並編列安衛費用。

勞動部說,若工程分別交付不同專業廠商施作,工程業主須指定其中一個廠商負統合管理責任,且各級承攬人也應配合辦理承攬管理防災措施,並加重其安全管理責任。此外,也增列工作場所、設備出租(借)者的危害告知責任,以及明定特定機械操作人員、自營作業者等防災職責。

此次修法也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確定義職場霸凌,也就是勞工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或行為,導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修正草案要求事業單位應依規模訂定不同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也要強化內部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以及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並應向主管機關通報,同時明定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可向外部提起申訴的處理機制及相關罰則等。

為遏止不法行為,修法也提高針對雇主違規的刑事罰刑期、罰金及行政罰鍰上限額度。以刑事責任來說,若發生死亡職災,刑期上限由3年提升至5年,罰金上限由30萬元提高為150萬元;針對發生3人受傷職災,刑期上限由1年增至3年,罰金上限也由18萬元提高至100萬元。以行政罰來說,若雇主違反安全設施,罰鍰上限由30萬元增至150萬元;違反管理措施的罰鍰上限則由15萬元提升至75萬元。

此外,修正草案也強化公眾監督,經裁罰者都應公布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罰鍰金額、職災發生日期、地點及罹災人數,督促事業單位落實職場防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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