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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退將赴中向中國旗徽敬禮要罰 最重可剝奪終身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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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9年07月03日10:31 • 發布於 2019年07月03日10:31 • 上報快訊/賴彥蓉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三讀,明定退休後赴中國不得做出「妨害國家尊嚴」行為,違者最重可剝奪月退俸。(資料照片/李隆揆攝)

立法院臨時會今三讀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明定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國安機關之政務副首長、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參與中國黨政軍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舉辦的慶典或活動,不得做出「妨害國家尊嚴」行為,違者最重將可剝奪其月退俸。

三讀條文所謂「妨害國家尊嚴」,是指向象徵中共政權的旗、徽、歌行禮或唱頌或其他類似行為。

然而若是違反規定,原服務機關可停止當事人領受50%到100%月退俸5年,並追繳註銷獎章、勳章、執照及證書,情節重大者更得剝奪其月退俸,並追回已支領的金額;未領取月退俸者,則由原服務機關處200萬到1000萬元以下罰鍰。

修法緣起於2016年11月,我國陸軍退役中將吳斯懷等32名退役將領前往中國,參加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主持「孫中山誕辰150年周年紀念活動」,並在中國唱「國歌」時起立致敬,引發社會譁然。此外,前國防大學校長夏瀛洲也曾說「國軍共軍都是中國軍」;前故宮院障馮明珠卸任3個多月後,轉任北京故宮研究院顧問,引發輿論。

2016年以來,至少58名前退職政務官、直轄市長刪減赴陸管制年限,自行減為3個月至2年不等。

此次修法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增訂第9條之3、第91條等部分修正條文,明定國防、外交、大陸事務、國安相關機關的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參與大陸黨政軍、或具政治性機關所辦慶典活動,「終身管制」不得有向大陸政權的旗、徽、歌等行禮、唱頌等則認定為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違者將停發50%至100%的月退俸(職、伍)金,為期5年。情節重大者,得剝奪其月退休(職、伍)金。未支領月退者,可開罰200萬至1000萬元罰鍰

三讀條文也規定,退離職未滿3年的政務人員、直轄市長、從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或相關機構成員,赴中國須經申請,並取得國安局、法務部、陸委會組成的審查會許可,若未經許可赴中,可處罰200萬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長返台後應向行政院通報、縣市首長向內政部通報。(登革熱延燒台南

(民進黨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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