兇男虐殺女師卻因「非預謀殺人」逃死 檢察總長卸任前出手:提起非常上訴
12年前發生的師鐸獎退休女教師遭虐殺案,兇手劉志明隨機強盜並持鐵鎚重擊被害人致死,案件經5度判死後,最高法院於2024年10月依死刑釋憲,以非預謀殺人等理由改判無期徒刑定讞。對此,即將卸任的檢察總長邢泰釗今(4)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強調本案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事,且涉及重大法律見解統一之必要。
最高檢指出,原判決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認隨機、偶發、非計畫性之強盜殺人犯行,並非「情節最重大之罪」,但公政公約相關規定及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皆未以是否計畫性犯案,作為判斷被告犯行是否為「情節最重大之罪」及論處死刑的審酌標準,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最高檢強調,其次,劉志明是在無特定目標下,隨機在公共場所擇取不特定被害人,其侵害生命的危險性、輕視生命的態度、對社會的危害性、衝擊及罪責的可非難性,依一般社會大眾認知的常理,均明顯較諸擇定對象、危害層面侷限的計畫性犯案性犯案更為重大。原判決的認定嚴重悖離國民法律感情,並有理由矛盾及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的違法。
最高檢表示,原判決僅以劉志明非計畫性犯案的單一理由,認其所犯非屬「情節重大之罪」,也與最高法院的前審判決不符。被告犯行是否具計畫性,最高法院判決認僅為是否量處死刑的參考因子之一,並非唯一,如被告犯罪情節已至最重大,尚非不得綜合審酌各項科刑因子,兼衡人性尊嚴的確保後,審慎決定是否量處死刑。
最高檢認為,原判決對於劉志明起意殺害被害人的動機未依證據判斷,違背證據法則,且未將劉男強制性交的犯行列入量刑評價,逕認本件非屬「情節最重大之罪」,其判決理由矛盾。
最高檢指出,原判決雖非不利於劉志明,但其審判有違背法令之情事,且所涉有關重大殺人案件量刑的法律問題意義重大,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有予以闡釋,統一法令見解的必要,包括「犯罪是否具計畫性,得否作為判斷『情節最重大之罪』的標準?『情節最重大之罪』得否僅以犯罪是否具計劃性,作為判斷之單一決定性因子?」
最高檢表示,案經檢察總長邢泰釗審酌後,認應依法提起非常上訴,以維護被害人的人性尊嚴、社會公義及司法的公平、公正。(推薦閱讀)鄭麗文喊季麟連之亂「翻頁了」 趙少康開嗆:這麼好翻那法院可以關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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