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血統」就能取得原住民身分? 憲法法庭4月1日解答
憲法訴訟法上路後首件開庭的「原住民身分法案」1月17日辯論終結,憲法法庭今公告將在4月1日下午4點宣示判決。
本次憲法法庭併案審理樂桃‧來有、梧梅‧來有和吳若韶聲請案。7歲的吳若韶母親是原住民,她從父姓,2016年雙親代為申請登記為原住民遭駁,打行政訴訟也連敗,雙親認為原住民身分法違憲,代她聲請釋憲。樂桃‧來有原名吳陳春桃,已經93歲。
原住民族委員會則認為文化表徵雖不是只有姓氏,但血統決定一切也有疑義。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吳若韶母親是太魯閣族的台北教育大學副教授鄭川如,她主張條文侵害人民憲法上所保障的自由權、平等權。
鄭川如稱太魯閣族的命名文化沒有姓氏的概念,姓鄭是國民黨政府「硬塞的」,對她來說小孩姓鄭無文化意義;她出生的年代社會歧視原住民,她沒有太魯閣族的名字,也難以為孩子命名。
原民會副主委鍾興華指在「漢父原母」的家庭中,近三分之二的孩子改用傳統名字或從母姓,對原民身分產生更強烈的認同意識,認定制度讓具血緣且富有「認同」行動的族人們團結,只以血緣來認定是走回頭路。
原民會推估今日原民人口中,漢父原母子女最少超過17萬人,占原住民總人口三成,這些漢父原母子女都主動跨越「從姓/原民門檻」取得原住民身分,表現出「認同的威名」。原民會認為法條規定與性別平等無涉,至於限制其他基本權部分由於規定的目的在於「賦予身分認同的自主與確信」,兼具追求身分關係穩定性、資源分配明確性,屬重要公益目的,條文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