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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追車闖紅燈撞殘女騎士 高院更一審判桃園市八德警分局賠744萬

觀傳媒

更新於 4小時前 • 發布於 4小時前 • 觀傳媒

鳴笛未減速撞重傷騎士 警過失傷害定讞,八德分局國賠改判744萬。

(觀傳媒桃竹苗新聞)【記者曾平/桃園報導】桃園市警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姜姓員警於2018年3月31日上午巡邏時,發現一輛可疑黑色轎車,遂鳴笛開車追緝。當車輛行經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口時,姜員鳴笛闖紅燈通過,不慎撞上綠燈直行的楊姓女騎士。撞擊造成楊女受重傷,雖然治癒,但智力出現退化且生活無法自理。刑事部分,法院認定姜員執行緊急任務雖有警示,但在人潮眾多的重要路口未減速並注意車前狀況,確有過失,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民事國賠部分,楊女父母向八德分局求償醫療費及精神撫慰金等共2627萬元。新北地院一審判八德分局應賠償555萬餘元,警方隨後提起上訴;高院二審改判八德分局需給付共781萬餘元,但該判決遭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認為,姜員追緝車輛時雖開啟警示燈與警鳴器、依法享有交通優先權,但在行經交岔路口時駕駛方式危險且未煞車減速,仍存在過失;而楊女聽聞警鳴聲未注意警車動線,同樣有過失。法官綜合卷證,認定姜員應負4成責任、楊女負6成責任。此外,依醫院鑑定報告,楊女喪失勞動能力比例為84%,重新計算後,改判八德分局應賠償744萬2626元,全案仍可上訴。

對此判決結果,八德分局副分局長陳國煌受訪表示尊重,並說明將於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是否上訴,同時持續宣導教育同仁執勤三安,以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圖/AI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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