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攻擊國家基礎建設」列恐怖活動 資助核生化武器擴散可關5年
為因應國際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風險,行政院今天(22日)拍板通過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將法案名稱修正為「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並明確把攻擊國家基礎建設、重大設施或核心系統的行為,列入恐怖活動範圍,同時納入防範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規範,違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若出現關閉船隻定位、塗改船名等規避制裁的紅旗行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60萬元罰金。法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指出,近年國際社會日益重視資恐與資武擴風險,加上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相互評鑑提出多項建議,促使政府啟動修法。修正草案明確定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包括攻擊國家關鍵設施、核心系統,以及製造、販賣或轉運核子、化學、生物武器等行為;同時也明定,提供財物、財產上利益或金融服務,均屬資助行為,以補齊現行規範缺口。
對於資助行為,此次修法明確分為三類,第一是資助具體恐怖活動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不管是為他人或為自己籌資都觸法。第二是資助恐怖份子或恐怖組織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萬元以下罰金。第三是資助受制裁者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考量資武擴案件常與船舶及進出口有關,草案也將交通部與財政部納入審議會成員,並要求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負有通報受制裁者資產凍結情形,以及申報疑似資恐或資武擴交易的義務,以補強制度漏洞,提升早期偵測與即時攔阻能力。
在刑責方面,修法重新調整多項罪名構成要件,包括將「資助具體恐怖活動罪」的主觀要件,由明知修正為一般故意,並納入行為人自行籌資供恐怖活動或計畫的情形;「資助恐怖分子或恐怖組織罪」則不再以證明資助財物供特定恐怖活動為必要,著重切斷組織整體運作與後勤支援;另新增「資武擴犯罪」,禁止與遭聯合國安理會制裁、且我國公告禁止或管制貿易的國家或地區從事交易,並對關閉船舶定位系統、塗改船名或識別編號等規避制裁的紅旗行為加重處罰。(責任編輯: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