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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搶銀樓坐牢891天 蘇炳坤獲冤獄賠償445.5萬元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03月10日12:33 • 發布於 2019年03月10日12:33
蘇炳坤(右)向高院聲請冤獄刑事補償445萬5000元,高等法院日前認定蘇入獄2年3個多月、羈押2個月,共坐冤獄891天,以每天5000元計算,裁定補償全額445萬5000元。左為蘇太太陳色嬌。(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33年前家具行老闆蘇炳坤被控強盜銀樓,遭判刑15年定讞,他喊冤爭取清白,2000年獲總統發特赦,但蘇認為清白未明,聲請再審獲准,去年8月再審改判無罪定讞,蘇再向高院聲請冤獄刑事補償445萬5000元,高等法院日前認定,蘇入獄2年3個多月、羈押2個月,共坐冤獄891天,以每天5000元計算,裁定補償蘇炳坤全額445萬5000元。可抗告。

高院今年1月開庭調查時,蘇炳坤的妻子陳色嬌作證指稱,33年前案發清晨蘇被警方架走時的驚悚經過,丈夫被刑求,手腕充滿血絲、警方搜索後拿一把所謂的凶刀要求她簽名,強調蘇父在兒子被通緝期間過世,蘇被迫無法送父親最後一程。

68歲蘇炳坤原本在新竹經營家具行,被控於1986年3月23日凌晨3時許,與慣竊郭中雄侵入新竹市金瑞珍銀樓,搶走32兩金飾,蘇男隔年3月被依強盜故意殺人未遂罪判刑15年定讞。蘇男堅稱郭男挾怨誣陷他,逃亡10年才到案入監,2000年底獲前總統陳水扁特赦。

蘇炳坤獲特赦後,曾於2011年向新竹地院聲請冤獄賠償,但新竹地院認為,依據赦免法第5條規定,有罪判決確定的效果,不因特赦而受影響,被判有罪確定的人,不論是經特赦而免除其刑,或其罪、刑的宣告為無效,但被告在獲特赦前,基於有罪判決而所受的羈押或刑的執行,都不因特赦而受影響。

新竹地院認為,蘇炳坤遭羈押及逮捕入獄,全都具合法及正當性,蘇炳坤並非被非法剝奪人身,不得請求冤獄賠償,判蘇敗訴,蘇炳坤上訴,最高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2012年駁回,敗訴確定。

蘇認為特赦只是總統給他清白,但司法沒有給他清白,因此聲請再審,請求司法改判他無罪,求取完全的清白之身,高院裁定再審;去年8月高院再審判決蘇炳坤無罪確定,成為首位經總統特赦仍獲再審,並改判無罪確定的刑事被告。蘇據以再次聲請冤獄賠償,終獲勝訴。

如蘇炳坤對此裁定不服,可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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