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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吊照罰9萬 一審撤罰二審駁回

中時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2月28日05:41 • 發布於 2020年02月28日05:32 • 黃捷
吳男毒駕挨罰9萬並吊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處分無違誤。(資料照)

吳姓男子開車遇警臨檢,被起獲48克K他命,採尿後也確認有施用毒品,不僅遭依毒品罪移送,另吃上「毒駕」罰單9萬元、吊銷駕照。吳男提起行政訴訟,一審竟以採尿未經吳男「真摯性同意」為由判撤罰,裁罰機關不服上訴,二審逆轉判吳男敗訴,全案確定。

吳男2018年11月28日凌晨,開車行經北市羅斯福路三段被警方管制站攔下,員警當場查獲三級毒品K他命48克,除依毒品罪移送,採尿發現呈陽性反應,認定他「毒駕」,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9萬元,並吊銷吳男駕照。

吳男提告請求撤罰,台北地院認為,持有超量三級毒品是刑事犯罪,毒駕則是行政違規,兩者並無關聯;因單純施用三級毒品不涉刑責,員警採尿須獲駕駛人「真摯性同意」,不得強制採尿,員警卻未告能否拒絕採尿不同意的後果,違反行政誠實信用原則,判撤罰。

交裁所不服上訴,主張吳男涉犯毒品罪,警方就可以採尿送驗,且毒品市場當混雜多種成分,吳男究竟施用何種毒品,本來就要檢驗後才能確認。吳男在意識清楚下簽名同意接受採尿送檢,原判決認定非「真摯性同意」,卻未敘明因果關係。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檢警調查犯罪時,對於被拘提、逮捕到案的嫌疑人,若有相當理由認為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等,可作為犯罪證據,可違反嫌疑人意願逕行採取,吳男因持有超量K他命被逮,員警就可強制採尿。

此外,原審認為吳男簽名的同意書非出於「真摯性同意」,但未說明理由,北高行遂依適用法規不當、理由不備為由廢棄原判決,並認定原處分無違誤,駁回吳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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