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妹上課一半「墜樓亡」求償案逆轉 二審判校方須賠264萬
宜蘭縣羅東國中一名女學生5年前自行離開教室後,被發現在民生市場墜樓輕生,學生家長對6名師長提起連帶賠償322萬3521元、羅東國中賠322萬3521元,一審敗訴,但上訴二審後,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校方未確實掌握高關懷學生危安狀態,有過失,今(21)日判賠264萬多元,可上訴。
就讀9年級的女學生於2020年11月9日上午10點前離開羅東國中教室,並未請假,校方遲至中午才發現女學生不在學校,同日下午2時44分,女學生被民眾發現,在羅東民生市場頂樓墜樓,送醫急救後宣告不治。
女學生家長主張,邱姓女輔導老師未落實輔導機制,沈姓校長也未盡監督之責,校方未妥善管理,導致錯失急救機會,且羅東國中的大門、圍牆無人看管,監視器也無人監看,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缺失,應負賠償責任。
宜蘭地院民事庭判女學生家長敗訴,家長不服上訴二審。
高院認為,學校應提供發展性、介入性或處遇性三級輔導,且校方未確實掌握高關懷學生的危安狀態,校長應召開工作檢討;家長未告知女兒狀況,未盡保護之責,家長應承擔自己及女兒50%的過失責任,判父母親可向羅東國中分別請求125萬元、139萬4213元。
另外,監察院去年6月曾糾正宜蘭縣政府,認定其未依法懲處違失教師、督導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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