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b併購foodpanda案 公平會「4理由」駁回
針對外界高度關注的 Grab 併購富胖達公司,公平會於今(21)日第 1825 次委員會議充分審議後進行表決,多數委員認為應予禁止,1位委員認為應附加負擔不禁止,另1位委員迴避未參與審議。
公平會表示,Grab 係經營外送平台、叫車平台及數位金融服務業者,目前於新加坡等8個東南亞國家提供服務。Grab 於今(115)年3月與 Delivery Hero 達成協議,計畫取得 Delivery Hero 旗下富胖達公司全部股份,並控制其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因符合公平交易法結合申報之規定,故 Grab 於 3 月 27 日向公平會申報,歷經數次補正資料,該會於 6 月 16 日正式受理,嗣因審查本案之需要,將審議期間延長至 10 月 27 日。
公平會在審議期間充分徵詢各方利害關係人、政府機關及產業研究單位之意見,召開學者專家座談會,並多次與申報事業開會討論,經過完整詳細的市場調查與分析後,提交至委員會議審議。
公平會指出,我國外送平台目前由 foodpanda 及 Uber Eats 兩大平台主導,呈現「雙占」的市場結構,雖然本案參與結合事業 Grab 與富胖達公司彼此並未在台灣市場直接競爭,但結合完成後,Grab 將取代富胖達公司進入台灣市場,成為 Uber Eats 主要的競爭對手。然而,Uber Eats 的母公司 Uber 持有 Grab 約 13.1% 的股份,Uber 執行長過去還曾長期擔任 Grab 董事,雙方在其他市場有密切的互動及商業合作,公平會認為 Grab 與 Uber 之間的股權連結、董事兼充及商業合作歷史,將降低 Grab 未來與 Uber Eats 在台灣市場競爭的誘因與能力,產生限制競爭效果。
公平會認為本結合具有顯著競爭疑慮,理由如下:
• 降低 UberEats 積極競爭的誘因:由於 Uber 持有 Grab 股份,Grab 盈餘增加時,Uber 也能從持股中獲得利益,反之亦然。在此情況下,Uber Eats 如果透過降價、提供更多優惠等方式與 Grab 搶生意,雖然可能增加自己的營收,卻也可能減少 Grab 的獲利,間接影響 Uber 的投資利益。尤其結合後 Grab 與 UberEats 為我國餐飲外送平台市場中彼此最緊密之替代選項, Uber 與 Grab 股權連結,進一步降低 Uber Eats 積極競爭的誘因。
• 降低 Grab 積極競爭的誘因:在 Grab 方面,雖然 Grab 採行雙重股權架構,Uber 表決權僅占 3.9%,無法直接決定 Grab 之競爭決策,然而,Uber 對 Grab 的持股關係會改變彼此的互動策略,並調和彼此利益,更容易發展出利害與共的關係,降低 Grab 積極競爭的誘因。
•過往之行為紀錄及互動方式增加協調風險:2018 年 Grab 受讓 Uber 在東南亞市場業務時,雙方即曾有在知悉或至少應當知悉該交易違反競爭法的情況下,仍共同選擇以難以回復原狀之方式實施交易。Grab 與 Uber 多年來在其他市場的既有互動關係,對彼此的經營方式及市場策略相當熟悉,更容易預測對方下一步會採取什麼行動,增加雙方減少積極競爭、相互配合的協調風險。
• 缺乏抗衡力量破壞協調行為的維持:我國餐飲外送平臺市場存有高度的參進障礙,經營外送平臺需要投入大量資金,還得同時吸引足夠的餐廳、外送員及消費者,新業者很難在短時間內進入市場與既有業者競爭,餐廳及消費者也缺乏足夠的力量制衡大型外送平臺,不足以消除前述協調行為的風險。
公平會強調,我國外送平台已屬高度集中市場、具有網路效應、市場進入障礙高,潛在競爭者難以及時參進市場,在前述競爭條件下,必須進一步降低 Uber 對 Grab 的持股比例甚或出清股份,才可降低或消除結合後 Grab 與 Uber Eats 協調行為的風險。公平會雖已多次與申報人就可能的結合矯正措施進行討論,申報人也提出包括稀釋持股、限制 Uber 之人員兼任 Grab 董事、限制競爭敏感資訊交流等承諾措施,不過,公平會評估認為,這些措施無法確保實際上能夠有效執行,也仍不足以有效化解限制競爭疑慮。
公平會決議認為 Grab 與富胖達公司結合之限制競爭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且申報人所提承諾措施不足以消除限制競爭疑慮,無法以附加條件或負擔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禁止其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