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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科周邊預售屋逾期1年取得使照 法院判建商賠216萬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新竹鄰近新竹科學園區一處預售屋,建商原約定前年4月前取得使用執照,卻遲至去年4月底才取得。一名買方認為建商逾期違約,提告要求解除買賣契約、返還已繳價款並賠償違約金。新竹地方法院審理認定,建商提出的大雨、疫情及變更設計等理由,均不足以合理展延工期,判准解除契約,並需給付216萬7430元及利息。

判決指出,買方於2021年12月14日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契約,以700萬元購買房屋及基地,並已支付140萬元。依契約約定,建商應於2024年4月2日前完成建物及取得使用執照,若逾期3個月仍未取得,視同違約,買方得解除契約。建商2025年4月29日取得使照,買方於2025年3月6日寄發存證信函解約。

建商抗辯,施工期間受到大雨、颱風及新冠疫情影響,合計至少有399天無法施工;此外,新竹縣政府於2024年6月要求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防火填塞施工完竣切結書等文件,加上主管機關要求變更地下室平面圖設計,導致取得使用執照延後,主張延誤並非可歸責於建商。

法官認為,大雨並非必然無法施工,建商也未具體說明降雨如何影響工程,因此不採認可展延62天。至於疫情,因疫情及相關防疫措施早在雙方簽約前已存在,建商簽約時應可預見工期可能受到影響,且施工期間仍有持續施工的照片,不能據此主張展延336天。

至於防火填塞項目,法院指出,相關工程原本就是建築物應施作的必要項目,建商直到2024年10月才洽商施作,並於同年12月3日取得出廠及品質保固書,不能將未及時完成工程歸責於主管機關。地下室平面圖與施工圖不符而須辦理變更設計,也不屬建商無法抗拒或控制的事由。

賠償部分,買方原請求返還已繳140萬元、違約金105萬元及遲延利息,總共268萬6000元。法院認為違約金過高,從房屋總價15%酌減為8%、合計判建商及負責人應給付216萬7430元,兩人任一方給付後,另一方在相同範圍內免責,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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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新竹科學園區的示意圖,非預售屋地點。記者郭政芬/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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