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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通過「鞭刑公投案」 人權會表態反對:恐涉及殘忍、不人道處罰

CTWANT

更新於 9小時前 • 發布於 9小時前 • 陳昱丞
立法院14日表決通過鞭刑公投案,國家人權委員會表態反對鞭刑,強調刑罰制度應兼顧人性尊嚴、比例原則及人權保障。(圖/CTWANT攝影組)

立法院14日表決通過國民黨立委洪孟楷等人提出的鞭刑公投案,引發刑罰制度與人權保障討論。國家人權委員會昨(15)日於官網刊登反對鞭刑聲明,強調刑罰不應以造成身體痛苦或人格羞辱為目的,司法鞭刑等體罰可能涉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禁止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處罰,特定情況下甚至可能構成酷刑。

人權會指出,這份聲明是在由監察委員兼任的人權會委員7月31日卸任前,經第1屆第83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並於15日在官方網站刊登。

對於社會要求加重刑罰的聲音,人權會表示,充分理解重大犯罪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的深刻傷害,也理解民眾期待政府強化犯罪防制,保障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不過,民主法治國家回應犯罪時,除了回應公平正義的訴求,也必須符合憲法保障、人權原則及科學實證。

人權會強調,刑罰制度不應將造成身體痛苦或人格羞辱本身作為目的,在維護社會安全之餘,也應兼顧人性尊嚴與比例原則,並納入現代刑事政策所重視的犯罪預防、降低再犯以及協助犯罪者復歸社會等價值。

人權會並援引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及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Manfred Nowak相關報告指出,司法鞭刑等體罰,不論造成肉體痛苦的程度,都帶有貶抑人格及羞辱成分,其性質涉及ICCPR第7條所禁止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處罰;若符合特定條件,更可能觸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CAT)對酷刑的禁止規範。

人權會指出,台灣已透過《兩公約施行法》將ICCPR納入國內法體系,因此政府機關及法院均有義務依照公約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面對重大犯罪及刑事政策討論,人權會呼籲,政府及社會應以符合人權保障及具有實證基礎的方式回應治安需求,避免將造成身體痛苦或人格羞辱的刑罰列為政策選項。刑事司法制度即使在追求正義及維護公共安全時,仍應遵守民主法治原則及台灣對國際人權公約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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