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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大逆轉!宜蘭4月大男嬰腦傷出血 法官「1理由」判保母無罪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8月16日14:07 • 發布於 08月16日13:22
宜蘭陳姓保母涉虐嬰案獲判無罪,圖為去年5月男嬰家屬控訴保母虐嬰畫面。(資料照,記者王峻祺攝)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宜蘭縣陳姓保母遭控對4個月大男嬰施虐,造成男嬰嚴重腦傷,去年4月被檢方依妨害幼童發育罪起訴,但宜蘭地院審理後案情大逆轉,根據傷勢研判報告,推估男嬰腦部出血時間在案發前3天內,當時大部分時間由父母照顧,且檢察官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保母虐嬰,全案最近審結判無罪。

此案起訴後移送宜蘭地院審理,院方去年5月初首度開庭,男嬰家屬到宜院控訴陳姓保母虐嬰,痛斥她「太夭壽」,要求還原真相,陳女則否認犯行,雙方各執一詞。

判決指出,陳姓保母領有托育人員技術士證,2013年開始從事托育工作,去年元旦起接受委託照顧蔡姓男嬰,托育時間週一到週五上午7點半到晚間6點半,同年1月13日當天,男嬰父母10點58分才把小朋友送到陳女住處,到了下午4、5點,男嬰身體出現異狀,晚間6點送抵國立陽明交大醫院掛急診,因傷勢嚴重,轉診台北榮總開刀救治。

男嬰被診斷出兒虐性腦傷合併左側硬腦膜下出血及左視網膜出血,雙側大腦及腦幹缺氧性腦損傷,導致語言、認知、肢體功能受到嚴重損傷,其急性腦出血傷勢,經過台大兒童醫院兒少保護醫療中心研判,出血時間為去年1月13日之前3天內,無法判斷在送交保母之前還是之後發生。

宜蘭地院合議庭認為,依照傷勢研判報告,男嬰腦出血時間在去年1月13日之前3天內,1月11日(週六)、12日(週日)到13日(週一)上午10時58分,均由父母照顧,這段期間小朋友受傷導致腦出血情況無法排除,陳姓保母照顧男嬰時間僅6小時,檢察官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陳女大力搖晃,使男嬰受到外力撞擊事實,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犯罪,判決陳姓保母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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