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離婚時愈想「好聚好散」,為何日後愈容易吵不完?雷皓明律師:這可能是人生最貴的一份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攤在眼前時,兩個人可能都已經吵累了。
孩子的事,寫下「對方想看就看」;共同持有的房子,約定「以後賣掉再對半分」;每個月該付的扶養費,也談好一個彼此可以接受的數字。兩人簽名、找證人、辦完登記,原以為這段關係總算告一段落。
但幾個月或幾年後,其中一方有了新伴侶,原本說隨時都能看孩子的人,開始不願意讓對方接走;房子一個想賣、一個想繼續住,連價格都談不攏;扶養費寫得清楚,對方卻沒有按時支付。
問題又回來了。
喆律法律事務所雷皓明律師處理家事案件時,看過不少當事人為了好聚好散,把最容易起衝突的事情留白,或用一句「以後再說」帶過。簽字當下看起來保留了體諒,等到關係改變,才發現協議沒有留下可以繼續運作的方法。
「離婚協議往往是妳人生簽下最貴的一份協議書。」雷皓明說。
它處理的不只是兩個人現在願意退讓多少,還包括未來多年的財產、孩子與生活安排。協議真正要面對的,也不是雙方還談得攏的此刻,而是有一天彼此不再願意配合時,紙上的約定能不能接住後面的生活。
感情還能談時,最容易低估關係變差後的自己
很多人簽離婚協議時,仍然相信彼此可以理性相處。即使婚姻走不下去,兩人畢竟共同生活多年,也是孩子的父母,沒有必要把每一件事都寫得像在防備對方。
雷皓明理解這種想法。但他在實務上看到的,往往是現在願意配合,不代表未來的條件不會改變。
工作可能更換,住處可能搬遷,孩子會長大,父母也可能出現新的伴侶。原本一句「我們到時候再談」,後來可能變成雙方都認為自己才是對的,卻找不到共同標準。
離婚協議因此不能只寫下結果,也要把結果如何發生寫清楚。誰在什麼時間做決定?雙方談不攏時用哪一套方法?一方沒有履行,下一步又是什麼?這些問題在簽字時看來有點掃興,卻可能決定未來還要不要再走一次法院。
他也提醒,協議不是寫得愈長就愈安全。真正重要的是,每一項安排都能回答「何時做、誰來做、怎麼做,以及沒有做到怎麼辦」。尤其牽涉未成年子女、共有房產與分期給付時,只留下「雙方另議」或「依實際情況處理」,等於把最關鍵的決定推給未來那兩個更難合作的人。
把例外與退路先逐項仔細談清楚,才不會讓一句看似溫和的承諾,日後變成各自解讀的起點。
「想看孩子就看」聽起來體貼,最後可能讓誰都沒有依據
孩子的會面交往,是雷皓明最常看到被模糊帶過的項目之一。
有些父母會說:「他想來看就看,我不會擋。」於是協議裡沒有寫固定時間,也沒有約定接送地點、寒暑假、過年或臨時變動時該怎麼處理。雙方關係還好時,這套做法或許沒有問題;一旦有人交往、搬家,或對孩子的生活安排出現不同意見,原本的自由就可能變成沒有標準。
站在主要照顧孩子的一方,可能認為對方臨時出現會打亂生活;站在想見孩子的一方,則可能覺得自己一直被找理由拒絕。兩邊都記得當初說過「隨時可以」,卻沒有人說得清楚,這句話到底代表什麼。
雷皓明的做法,是在彈性之外,再留下最低限度的運作方式。雙方能另外約定時,可以依當下情況調整;如果談不攏,至少還有固定的時間、交接與假期安排可以依循。
這不是預設父母一定會翻臉,而是讓孩子不必在每一次爭執裡,等待大人重新決定。
「房子以後賣掉再分」,可能只是把爭議延後
相較於孩子,共同房產看起來更單純。房子還沒賣,就先寫下「日後出售,價金由雙方平均分配」,似乎公平,也保留了處理時間。
但雷皓明看到這種文字,接下來問的問題反而更多:什麼時候可以賣?由誰決定售價?一方想住下去、另一方急著拿到錢,該聽誰的?如果價格太高賣不掉,要多久才能調整?其中一方想買下另一方的持分,又要用什麼方式估價?
「『之後賣掉對半分』這件事,絕對吵不完。」他直言。
這不是雷皓明為了說明風險才設想的情境。訪談收尾時,他提到接下來要處理的案件,正是一名當事人曾與先生簽過不動產協議,結果因為當初約定處理得不好,如今仍得再找律師。協議已經簽了,房子的問題卻沒有因此結束。
真正需要寫進協議的,不只是最後各拿多少,而是如何走到出售或分配的結果。可以約定處理期限、估價方式、售價調整機制,以及談不攏時由誰優先承購。實際條款仍須依房屋登記、貸款與雙方需求個別設計,不能拿別人的協議直接套用。
否則,紙上已經分完的房子,現實中可能多年都動不了。
扶養費談好金額,還要回答「如果沒有付呢?」
扶養費最常被注意的是一個月要付多少,卻容易漏掉日期、方式、額外支出與遲付後的處理。
孩子的教育、醫療或特殊照顧費用,未必能被一個固定數字完全涵蓋;父母收入與孩子需求也可能隨時間改變。如果協議只留下金額,沒有說明其他支出怎麼分擔,新的爭議很快又會出現。
更現實的問題是,約定好卻不付怎麼辦?雷皓明提到,協議可依個案評估遲付、違約或分期款項的處理方式;若是經法院調解成立,調解筆錄原則上與確定判決具有相同效力,對方不履行時,得循程序聲請強制執行。至於私下簽署的協議能否直接執行,則要看約定內容、文件形式及是否具備相應條件,不能只因雙方簽了名字便一概而論。
「約定了半天不付」,是雷皓明看過太多次的落差。問題不一定出在當初沒有談,而是只談了應該做什麼,沒有把不做時的下一步留下來。
真正的好聚好散,是關係變差後仍有規則可以走
離婚協議寫得仔細,看起來像是不信任;但雷皓明的判斷恰好相反。正因為雙方此刻還能溝通,才有機會把最困難的事情談清楚,不必等到彼此有了新生活、衝突再次發生,才回頭猜測當初那句話的意思。
「這些細節如果沒有訂好,協議書其實就沒有真正解決到目的。」
那個目的,不只是完成離婚登記,也不是讓兩個人從此毫無關係。有孩子、共有房產或長期費用安排時,雙方仍可能在往後的人生裡持續碰面。協議存在的理由,是讓這些不得不面對的事情,不必每一次都重新爭吵。
回到最初那張寫著「想看就看」「以後再賣」「每月按時支付」的協議書,每一句都帶著雙方當時想和平結束的善意。只是善意需要方法,承諾也需要能夠落地的條件。
離婚協議之所以可能成為人生最貴的一份協議書,不只是因為裡面有多少財產,而是簽名之後,孩子怎麼生活、房子怎麼處理,以及兩個人能不能真正往前走,都可能由這張紙繼續影響很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