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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盈助300萬現金捐給柯文哲,網友竟喊「補贈與稅」不就好了!律師給觀念:難道以後貪污都只要追稅?

今周刊

更新於 2025年08月20日21:00 • 發布於 2025年08月20日21:00

蘇芳禾

圖片 資料照 提供

台北地院週二(8/19)續審京華城弊案,「博弈教父」陳盈助親信邱清章證稱親送300萬元現金給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柯文哲臉書小編隨後發文指出,該筆款項是「捐給柯文哲本人」,檢察官硬扣侵佔,入人於罪。 有網友指出,法律本來就有給予贈與1年244萬的免稅額,超過只要補贈與稅就好,對此,律師黃帝穎說,照此邏輯,未來所有貪污及侵佔公益款,均強辯成贈與就好? 律師房彥輝分析,如果柯文哲是一般民眾,當然可以收贈與。但他是台北市市長,身為公務員,隨意收受他人款項,就不能單以贈與來解釋;而他本人當時不是擬參選人,也不能收政治獻金。

台北地院審理京華城容積等案,8/19傳喚「博弈大亨」陳盈助的親信邱清章、和泰大金執行長黃海清、北市前秘書長陳志銘等三人作證。

檢廉搜索柯文哲住處時查扣行動硬碟,內有「工作簿」檔案,記載日期、姓名、數字、公司、用途、經理人,其中第12列「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據此,檢廉認定為柯文哲於京華城案涉收賄的證據之一。

而工作簿內容也包括「2022/10/1、陳盈助、300、經理人邱清章」等內容。北院上午傳喚邱清章作證。

陳盈助親信拿300萬現金 到市長室給柯文哲

陳盈助在日前偵查時證稱,當時自己公司的執行長邱清章轉達柯文哲北市長競總主任周芳如的請求,指民眾黨基金會辦公室要裝潢,他把現金交給邱清章轉交。

而邱清章19日在法庭上作證,當時是柯文哲北市長競總主任周芳如有說裝潢預估大概要300多萬,他得知後就告知陳盈助,柯文哲卸任後需要一個辦公室,可能需要一些裝修的錢,陳盈助就答應了。

邱清章說,自己在2022年10月24日拿現金到市長辦公室給柯文哲,新台幣300萬元捆成3捆放進紙袋,拿兩張白紙蓋著,到台北市長室交給時任台北市長柯文哲,當時柯文哲騎飛輪好像在健身,並且有跟他說「謝謝」。

此外,黃海清也當庭承認,有勸募林姓友人以印刷公司名義捐款30萬元匯至桃園市長參選人賴香伶的政治獻金帳戶。

柯文哲臉書:不知這筆捐款的來源是陳盈助

柯文哲臉書小編隨即在臉書指出,邱清章先生的捐款,是捐給柯文哲本人,檢察官硬扣侵佔,入人於罪。

柯文哲臉書指出,募款人是周芳如小姐,她主動找相識多年的友人邱清章先生進行募款,在辦公室裝潢完畢後,周芳如都會把照片傳給邱清章先生,並多次詢問「是否需要相關收據或發票來報銷」?但邱清章都說不用,因為「該款項是要捐給柯文哲,對柯文哲如何運用,邱清章並無意見」。

柯文哲臉書強調,邱清章的捐款來自友人陳盈助,因為邱清章認為由福添福基金會捐款恐無法核銷,他想到柯文哲是醫生背景,陳盈助又對台大有感情,所以轉找陳盈助幫忙,陳盈助也慨然允諾,而邱清章將捐款帶到柯文哲辦公室時,他並未提到是陳盈助所捐,只留下福添福基金會名片,不管是周芳如或柯文哲,都不知道這筆捐款的來源是陳盈助先生。

柯文哲再度嗆檢察官 稱法警9成是柯粉

柯文哲臉書指出,這筆捐款就與謝國樑母親的捐款一模一樣,都是捐給柯文哲本人分配使用,根本不是什麼「他人之物」,檢察官卻硬扣上「侵佔罪名」,根本是刻意入人於罪。至於柯文哲硬碟裡的excel工作簿,隨著多位證人到庭,只能已經證明工作簿上的資訊並不正確,很多人根本沒有捐款卻被寫在上面,而柯文哲本人對該檔案的內容也沒有印象。

柯文哲在中午休庭、法官離開法庭後,再度對三位檢察官嗆聲「民進黨不會一直執政」。下午庭訊結束前,審判長江俊彥再次勸告柯,有話就在法庭上講、記入筆錄,讓二審、三審法官也能看到,庭後失序會造成法警戒護壓力,柯回稱他覺得法警9成是柯粉,沒有問題。

網友稱「補贈與稅」就好 律師:以後貪污都追稅就好?

對此,有自稱韓粉的網友在論壇指出,本來法律就可以一年贈與244萬免稅,陳盈助捐300萬,充其量就是超過244萬,其實只要補繳超過的錢的贈與稅就好。這跟政治獻金沒申報無關。

然而律師黃帝穎指出,小草稱博弈大亨陳盈助300萬本來就可以贈與柯文哲,只要補繳超過的贈與稅就好,照此邏輯,未來所有貪污及侵佔公益款,均強辯成贈與就好,檢察官只要幫國稅局追稅?可見柯文哲現金流被證人邱佩琳及博弈大亨親信陸續戳破後,挺柯辯護已被打臉到語無倫次。

黃帝穎分析,民眾黨創黨元老邱佩琳與博弈大亨親信都當庭證明柯文哲工作簿的數字是「萬元」,這顯示柯文哲之前稱「小沈1500」是時間,一再被證人當庭打臉。每逢被關鍵證據打臉,柯文哲就激情演出,對檢察官爆粗口砸水杯、或是瞎扯自比曼德拉「轉移焦點」,在法律上沒有意義。

律師:公務員不能隨意收贈與 實務上要看有無「這意圖」

律師房彥輝分析,本件要探討的重點,並不是贈與稅的問題,重點在於,柯文哲當時身為台北市市長,若無正當理由私下收受此筆款項,即應探討是否有《貪汙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的嫌疑,且若該筆款項是捐給民眾黨或基金會的捐款,卻據為己有,則要探討是否涉嫌《刑法》公益侵占罪。

此外,房彥輝也說,如果柯是一般民眾,當然可以合法贈與。但他是台北市市長,身為公務員,隨意收受他人款項,就不能單以贈與來解釋。

他進一步說,而柯文哲當時並非擬參選人,他本人不能收受政治獻金,依照政治獻金法第5條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

對於有網紅援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3款規定,「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暗指柯文哲身為公務員不得受贈超過此法限制之財物。

房彥輝則補充,實務上還是要看雙方有無行賄、收賄意圖,《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範的內容跟貪汙治罪條例的收受賄絡罪是兩個層次的問題,不表示依照這個規範受贈財物,就一定不構成貪汙。

房彥輝律師QA:

1. 法律上可以「捐款」給個人嗎?

若受贈者為一般民眾,當然可以接受捐款,不過須注意贈與稅的問題,但若受捐贈者具備公務員身分,則要注意可能構成《貪汙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的問題,所以不宜。

2、 如果可以「捐款」的話,有那些路徑?

除了上述「贈與」之外,「政治獻金」的受贈者,依照政治獻金法第5條規定,僅限於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而「慈善捐款」的對象,僅限於有實際生活上需要的個人,或者慈善或公益團體,應不包括政治人物。

3、 可能會涉及哪些犯罪?

依具體情節,若公務員無正當理由私自收受他人捐贈款項,可能涉及《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或第5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前者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後者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若侵占給政黨的政治獻金,或給公益團體的捐款,另外涉及《刑法》第336條公益侵占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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