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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警怒嗆隊長「待過督察組是神明上帝嗎」遭記過!提告反撲結果贏了

鏡報

更新於 06月18日08:47 • 發布於 06月18日08:46 • 鏡報 李依璇
中正一分局警備隊莊姓員警情緒失控怒罵主管遭記過,提起行政訴訟維權勝訴。資料照

台北市警局中正第一分局警備隊莊姓警員,前年執勤時因不滿隊長糾正勤務,當場情緒失控連珠炮狂嗆「你去告我啊」、「待過督察組是神明上帝很清高嗎?」等語,遭中正一分局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核定記過一次。莊員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中正一分局考績會決議的法規適用有程序瑕疵,判決撤銷記過處分;至於莊員另因執勤「對空鳴槍式守望」被記申誡一次部分,則遭法院駁回。

判決書指出,莊姓警員於前年7月19日上午,在中正一分局停車場車道出入口擔服崗哨守望勤務。當時直屬隊長前往哨所督導,指示莊員應遵循分局的車輛進出管制要領,引導人車。不料雙方對談過程中,莊員因認知不同當場情緒失控。

根據密錄器影像譯文顯示,莊員接連以「我就跟你講我有擋,你沒有聽到是不是」、「你現在是要怎麼樣」、「你去監察院檢舉我」、「你去告我啊」、「很清高嗎?待過督察組是神明上帝很清高嗎?」以及「你敢針對我,我就針對你」、「你不要只出一張嘴啦」等言詞回嗆。

中正一分局事後召開考績委員會,認為莊員態度惡劣且不服指揮,涉犯獎懲標準第8條「違抗命令,或誣控侮辱、威脅長官」,本應記一大過,但考量其為初犯,決議減輕一層級,改為記過一次。

處分條文與考績會不符 法院認程序違法

莊員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只是與長官言詞爭辯,並未經媒體傳播或在公開社群平台指摘,並未達到「影響警譽」的程度。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發現,中正一分局考績會當時決議是認定莊員構成「違抗命令、侮辱威脅長官」,欲將處分由記一大過「效果減輕」為記過一次。然而,中正一分局最後發出的派令,卻將法令依據變更為第7條的「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嚴重」。

法官認為,獎懲標準中的減輕層級,是指「法律效果」的減輕(例如記過減為申誡),而非直接變更條文的「構成要件」。中正一分局考績會從未針對莊員是否構成「影響警譽」進行討論,最終處分卻以此條文發布,機關決意與外部表示產生扞格,法規適用顯有錯誤,程序不合法,因此判決撤銷該記過處分及保訓會的復審決定。

「對空鳴槍」式站崗 申誡一次被駁回

另外,莊員另被指控於前年7月29日晚間擔服相同勤務時,督察員乘車返回分局,莊員卻僅站立於車道口,未依規定吹哨或揮舞指揮棒管制。莊員抗辯表示,當時車道口並無其他車輛或行人通行,並以司法實務上無人到庭仍宣示裁判的「對空鳴槍」現象為例,質疑無人車時實施管制的必要性。

對此,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後,確認當時確實無人車經過,但管制要領已明確規定只要有分局車輛進出即須管制作為,公務員對長官監督範圍內的命令有服從義務,規範是否妥適非執勤員警可憑主觀見解決定。且莊員任職多年,先前已接受過長官書面與口頭告誡,不得諉稱不知情。因此,法院認定中正一分局對其「執行公務不力」核予申誡一次的處分於法有據,駁回莊員這部分訴求。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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