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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哲敏延押庭稱不上訴 盼檢方勿上訴可盡快服刑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7小時前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非法匯兌、賭博等罪,高院判刑9年8月後,今天開延押庭。郭男表示,可直接延押,他不上訴,盼檢方也不上訴,他可盡快服刑。

郭哲敏表示,過去多次提出電子監控等替代羈押方案,並提交相關資料說明無逃亡意圖,但合議庭始終認定有逃亡之虞,讓他感到心累,這次他希望法院直接裁定延押,並盼檢方不要上訴,讓全案盡快確定、入監服刑。

郭哲敏並指出,法院認定的犯罪所得中,他已繳新台幣1億2600餘萬元,其餘博弈犯罪所得,他名下不動產近20億元遭扣押,將與律師討論追徵後剩餘金額,再評估後續償還方式。

本案起於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嫌經營線上博弈及地下匯兌,案發後潛逃泰國,民國112年8月遭調查局押解返台。

一審新北地院認定,郭哲敏經營博弈非法獲利新台幣35億餘元,經手匯兌金額達218億餘元,從中獲利1.26億元,依銀行法的非法匯兌罪判處11年8月徒刑,沒收犯罪所得。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判決指出,郭哲敏成立科技公司開發線上博弈遊戲,架設伺服器供中國大陸、香港、菲律賓、越南、泰國等地賭博網站站長透過「包網平台」共同營運賭博網站,藉此收取抽成及相關費用,非法獲利35億餘元。為將賭博所得匯回國內,郭哲敏並配合站長不同幣別需求從事地下匯兌,經手金額達207億餘元,獲利7759萬餘元。

合議庭認定,郭哲敏另發起並主持跨境地下匯兌及洗錢集團,指示成員收取泰達幣(USDT)或法定貨幣,以隱匿賭博犯罪所得來源及流向。其行為構成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發起及主持犯罪組織、洗錢等4罪,從重依銀行法論處。

合議庭認為本案地下匯兌規模較一審認定有所縮減,且郭哲敏於審理期間坦承營利賭博及相關洗錢犯行,並主動繳交地下匯兌全部犯罪所得7759萬餘元,量刑基礎已有變動,因此改判有期徒刑9年8月,犯罪所得依法沒收或追徵。(編輯:張銘坤)11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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