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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領走亡兒退休金又拋棄繼承 銀行提告成功追回法律責任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6月13日01:00 • 尹維源

一名婦人因為兒子過世後留下債務,原本向勞保局申領亡子17萬餘元勞工退休金,事後卻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試圖與亡子的債務切割。不過銀行認為婦人既然已經領取亡子的退休金,等同接受遺產,不應再主張拋棄繼承,因此提起訴訟。

判決指出,男子阿誠(化名)生前積欠銀行13萬8064元債務及相關利息,銀行取得債權憑證後持續追討。不料,阿誠於2024年過世,銀行進一步查詢其財產時發現,阿誠名下勞工退休金專戶內原有一筆退休金可供執行。

然而,當銀行向相關機關聲請執行時,卻收到回覆指出,阿誠過世後,其母親阿琳已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並領取共計17萬6811元的勞工退休金,因此專戶內已無可供執行款項。

銀行追查發現,阿琳在領取退休金後,竟又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且獲法院准予備查。銀行認為,勞工退休金本質上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阿琳既已主動申請並領取該筆款項,代表已經實際接受遺產,自然不得再以拋棄繼承方式規避債務責任,因此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

庭訊中,阿琳則主張自己年事已高且不識字,對法律規定並不了解,當時申請退休金並非基於繼承人身分主張權利,也無意繼承兒子阿誠遺產。她強調自己始終沒有繼承意願,若有需要,也願意將已領取的退休金全數返還至遺產中,希望法院認定拋棄繼承仍然有效。

不過法院審理後指出,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在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其退休金專戶內累積的本金與收益,應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取。相關立法理由亦明確指出,該筆退休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性質上屬於死者遺產的一部分。

法官引用最高法院見解指出,繼承人固然有權選擇拋棄繼承,但若已透過具體行為承認繼承,例如受領遺產、行使繼承權利等,就不得事後再主張拋棄繼承。否則不僅損害債權人權益,也會造成法律關係不確定。

法院認為,阿琳在兒子阿誠過世後短短3天內,便主動申請並領取17萬餘元退休金,已屬積極取得遺產並行使繼承權的行為,足以顯示其具有繼承意思。即便後來再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也不符法律規定,因此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難認有效。因此,判決確認阿琳的繼承權仍然存在。銀行未來仍可在其繼承遺產的範圍內,依法追償相關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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