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年目睹遭警帶走陰影深!父年老要求奉養 法官一句話打臉
年近七旬長年無固定收入的老父,向法院聲請要求已成年的孩子按月給付扶養費3000元,理由是若未將孩子列入家庭人口,自己即可多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生活才能勉強維持。孩子則反擊指出,父親在其幼年時期長年因刑案入獄、遭通緝,從未盡過扶養與教養責任,請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
判決指出,男子阿廣在出生2年後才完成認領登記,其後阿廣曾與孩子母親阿玲(均化名)結婚,最終仍離婚收場。阿廣主張,他已70歲,無固定工作、無存款,名下幾乎沒有任何財產,若將孩子列為家庭人口,僅能領取約1.3萬元補助;若不列入,可再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合計近2萬元,遂因此請求法院命孩子每月給付3000元扶養費。
對此,孩子嚴正反駁指出,從小幾乎未曾獲得父親照顧。父親是在其出生多年後才完成認領,原因是當時正在服刑。他幼年期間,父親多次因槍砲等案件進出監獄,甚至在就讀幼稚園時,親眼目睹警方將父親帶走,造成深刻心理陰影。生活費、學費與日常照料,皆由母親與外祖父母、親友合力支撐,父親從未支付。
孩子的母親阿玲到庭作證,證實孩子自出生以來,父親阿廣幾乎未參與成長歷程,長期因入獄或遭通緝,無法同住,更未負擔家庭經濟。法院也調閱相關前案紀錄,確認阿廣確實長年涉入刑事案件,未盡父親應有之責。
法院指出,依民法規定,直系血親互負扶養義務,惟若受扶養權利人「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本案中,阿廣身為父親,卻在孩子成年前未提供實質扶養,反覆涉刑、自陷不法,將照顧責任全數推給孩子母親與親友,已構成重大違失。
法官認為,若仍要求孩子反過來扶養這名從未照顧過自己的父親,顯然違反社會通念與公平原則,難以令人信服。日前依法宣判,免除孩子對父親阿廣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