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未按規定支付資遣費 可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
未依標準給付資遣費,雇主最高罰150萬元。(圖/AI生成)
勞動部提醒,當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第85條規定終止時,雇主必須依規給付勞工資遣費,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30日內發放。
勞動部指出,自 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勞退新制已滿 20週年。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雇主應依勞工工作年資給付資遣費:每滿一年發給 半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算,最高 不超過6個月平均工資。
若雇主未依標準或期限給付資遣費,依同條例第45條之1規定,將處 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支付者,將 按次處罰。
勞動部特別提醒,即使是 試用期勞工,若終止契約的原因屬於資遣,雇主仍需依勞退新制規定發放資遣費,並在終止契約後 30日內完成支付。
為協助雇主試算資遣費,勞動部已提供 資遣費試算表(網址:https://calcr2.mol.gov.tw/SeverancePay),以保障勞工權益、避免雇主因疏忽而受罰。
1111人力銀行總經理張篆楷表示,隨著勞退新制施行已逾20年,企業對資遣費規定的了解仍有不足。張篆楷提醒雇主,遵守資遣費給付標準不僅是法律義務,也能避免勞資爭議,維護企業聲譽與員工信任。同時,鼓勵企業善用勞動部提供的資遣費試算工具,確保計算正確、支付及時,落實合法、透明的勞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