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擴大偵辦藝人閃兵案 律師:若犯數罪恐入獄
檢警偵辦日前藝人王大陸斥巨資找閃兵集團規避兵役,今擴大偵辦再度發動約談,多名男藝人赫然在列。律師邱冠豪表示,藝人與不法集團掛勾,以不實診斷或醫療資料企圖閃兵,已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刑法偽造文書等罪,雖然實務上各罪多判刑2到5月徒刑不等,可易科罰金,但若數罪併罰,合併執行刑就可能超過6個月以上,仍有可能須入監服刑。
邱冠豪指出,役男若涉嫌故意逃避兵役,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涉嫌逃兵的役男常以偽造病歷之方式,捏造免疫或緩徵原因,則依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同樣可處5年以下徒刑。
實務上上述罪名,多以「逃兵役男明知服兵役係役齡男子應盡之義務,竟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無故未依徵集令報到入營服役,經兵役行政單位催告後仍置之不理,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應非難」為由,各處以2至5月不等徒刑,並得易科罰金。
另依兵役法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的義務,且年滿18歲即需服役,直至36歲方得除役。因此日後若法院判決有罪,涉嫌逃兵的役男仍需服役或接受相關罰則:如為36歲以下之役男,仍須依法服兵役;36歲以上者則可免除服兵役義務,但仍須接受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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