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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貪消防署長」黃季敏7罪總刑期55年8月定讞 執行刑另訂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3小時前 • 發布於 3小時前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資料照,攝影劉信德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被控任內11件採購防災救難器材標案中,收受賄賂護航廠商得標並圖利,高等法院依11件收賄、圖利、洗錢等罪合併判處16年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其中4件收賄罪、1件圖利罪、2件洗錢罪的上訴,7罪總刑期共55年8月定讞。最高法院已同步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而黃季敏另有4件圖利罪及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認為二審理由不完備,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檢調是在2012年8月發動搜索,在黃季敏住處查扣20公斤金條與400萬元現金,黃季敏被羈押1年,2013年8月獲3000萬元交保,全案纏訟至今近14年,今日部分定讞。黃季敏近期將先發監執行,高院會另行裁定7罪的合併應執行刑,多罪有期徒刑合併執行上限為30年。

判決指出,檢調查出黃季敏於2002年至2005年間洩漏標案訊息,指定給數家特定公司承作,標案包括遠距無線電、搜索燈、UH-1H直升機派遣監視系統,黃季敏從中收受2000餘萬元賄款,其餘款項由黃文宙與圍標廠商朋分,再將賄款匯至新加坡帳戶洗錢。

一審台北地院依11罪合併判處黃季敏18年有期徒刑,二審高院考量審理逾8年,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改判16年徒刑,沒收犯罪所得2026萬餘元;今日定讞的7罪,確定沒收金額為1716萬元。

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的7案包括:無線電採購案4次違背職務收賄各60萬元、656萬元、600萬元、400萬元,4罪各判刑9年2月、14年、13年10月、12年6月,1件圖利罪判刑5年,2件洗錢罪各判7月,7罪合計總刑期為55年8月。

至於撤銷發回的4案為亞航UH-1H直升機派遣監控案、亞航B-234案,黃季敏涉2度違背職務收賄各50萬、300萬,防救災專用衛星平台及指揮車建置案涉及圖利台標公司案及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未明確說明黃季敏違背職務的具體行為,事實調查不明、理由欠備,偽造簽文則有事實認定與理由矛盾的違誤,故撤銷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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