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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放寬公務員申請「育嬰孫假」事由 立院通過附帶決議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7月22日05:09 • 發布於 2025年07月22日03:02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條文修正案」,適度放寬派用人員於過渡期間屆滿(「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廢止滿9年的翌日起)後的任職限制。(記者謝君臨翻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條文修正案」,適度放寬派用人員於過渡期間屆滿(「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廢止滿9年的翌日起)後的任職限制。此外,鑑於增訂「育孫假」有爭議,朝野決定不針對條文進行調整,改以附帶決議方式通過,請銓敘部於3個月內刪修「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放寬公務人員申請育嬰孫假的留職停薪事由,以減輕家庭育兒負擔。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李彥秀分別提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1、第36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翁盼增訂「育孫假」減輕家庭育兒負擔,增加公務人員生育的意願。李則針對派用人員權益提出相關修法。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6月5日審查時,針對「育孫假」部分,銓敘部指出,現行條文的「育嬰」留職停薪事由,已可同時含括養育子女及孫子女,似可無須另行修正,後續由銓敘部依立委提案說明,辦理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修正即可。經討論,會議主席、國民黨籍召委吳宗憲裁示該條文保留交付黨團協商。

本案於7月16日黨團協商後取得共識,第28條之1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第36條之1則按照李彥秀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另新增附帶決議一項。

今日院會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針對臨時機關派用人員,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於派用條例廢止滿9年的翌日起,得分別於派用條例廢止滿9年之日任職隸屬的中央三級與所屬機關間,或隸屬的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間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請銓敘部應於3個月內刪修「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規定,放寬公務人員申請育嬰孫假的留職停薪事由,以減輕家庭育兒負擔。另請銓敘部對全體公務人員廣為宣傳,得因育孫事由申請留職停薪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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