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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首宗國民法官審理傷害致死案 2嫌遭判12年、7年6個月徒刑

中廣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3月18日09:11 • 發布於 2025年03月18日09:11
花蓮地院今日首例由國民法官參審傷害致死案,完成判決。(圖:Google地圖)

花蓮地方法院今(18)日宣判首件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傷害致死案件,2名被告分別遭判處12年及7年6個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本案依《國民法官法》第30條規定,於3月7日完成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由6名國民法官、4名備位國民法官與3名法官共同審理,經過8天的密集審理與評議後作出判決。

案件發生於112年7月29日,游姓被告與被害人陳姓男子為鄰居,陳姓被告則為游姓被告之友。案發當日凌晨1點多,被害人持菜刀前往花蓮縣秀林鄉某處尋找陳姓被告,游姓被告見狀後衝撞被害人,導致對方倒地,菜刀掉落。隨後,游姓被告持續推撞,並徒手毆打被害人頭部,陳姓被告則在旁揮擊被害人臉部。

事後,游姓被告返回住處取出無殺傷力槍枝,在現場對空鳴槍,甚至將槍口對準被害人。被害人被友人攙扶回家後,游、陳兩名被告仍不罷休,於1點47分左右前往被害人住所前庭院叫囂。雙方發生口角後,游姓被告再次衝撞、毆打被害人,導致其頭部重創並出現呼吸困難。隨後,游姓被告更將被害人拖行約8公尺後棄置,並企圖持水溝蓋、石塊進一步攻擊,所幸遭在場親友制止。被害人最終因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顱骨骨折及缺氧性腦病變,於8月1日不治身亡。

本案判決結果為:游姓被告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陳姓被告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

花蓮地院指出,本案為《國民法官法》施行後,花蓮地方法院首件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傷害致死案件。透過國民法官的參與,審判過程更加透明,並能兼顧法律專業與社會觀感,使判決更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法院強調,本案判決兼顧罪刑相當原則,並提醒民眾應以理性方式解決糾紛,避免憾事發生。(梁國榮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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