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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寮監獄事件10週年 受刑人處遇變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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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5年02月12日03:52 • 發布於 2025年02月11日09:28 • 陳惠敏、郭皓仁、薛煒育
2015年2月12日的高雄大寮監獄六名受刑人挾持人質事件,在歷經14個多小時的對峙談判後,以六名受刑人全數自戕身亡劃下句點。圖為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圖片摘自法務部高雄監獄臉書)

2015年2月12日凌晨5點的幾聲槍響,讓高雄大寮監獄自前一天傍晚開始的六名受刑人挾持人質事件,在歷經14個多小時的對峙談判後,以六名受刑人全數自戕身亡劃下句點。

2023年疫情解封,年中我們重新回到監所參訪,再次走入高雄監獄戒護區,見到傳說中三道鐵門中最重的那道——擋住了原擬衝出監獄中門的六位受刑人。中央台牆上的LED看板,標註著大寮事件已過了3,075日,發生0起重大事件。

10年過去了,六位受刑人——鄭立德(殺人罪,28年)、秦義明(盜匪罪,46年)、魏良顯(毒品罪,34年3個月)、黃顯勝(毒品罪,34年2個月)、黃子晏(毒品罪、強盜罪,25年)以及靳竹生(強盜罪,無期徒刑)——所提出的五項訴求中的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訴求分別是:「三振法案連報假釋的都不行,你們是官逼囚反」、「做一個月的工資,工作只有兩百元,連買內衣褲都不夠,還要靠家人接濟」、「三振法案案該改一改了,給人一點希望好嗎?」論及在監所內勞動所得過低,連照顧自己都有困難;以及三振法案看不見未來(依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或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不得假釋),在10年後的狀況又是如何呢?

吃免錢飯?——在監執行的日常生活

吃免費住免費、過年還會加菜佛跳牆,全靠國家養、根本不用自己出錢,這是常見的受刑人新聞模版,也因此讓社會大眾對於受刑人在監生活多有誤解。收容人確實在執行期間有吃有住,從社會新聞裡常會公布的監所每日菜單,看來可口美味,和我們日常三餐似乎是差不多。實際上,目前矯正署收容人給養每月支出標準,成年收容人是每月伙食費2,300元、用費400元(2025年1月1日調整前為伙食費2,000元、用費200元);少年收容人是每月伙食費3,900元、用費300元(2023年起調整)。亦即,成年收容人每人每餐伙食費僅約25.6元、未成年收容人則約43.3元。試問在現今的台灣,有誰能每日三餐都僅花25元?筆者年來於各高中分享受刑人勞作金案時,常請高中生和自己做比較,侷促感油然而生。

成年收容人每人每餐伙食費僅約25.6元、未成年收容人則約43.3元,試問每日三餐都僅花25元?(圖片摘自法務部高雄監獄臉書)

住呢?我國目前收容人每人法定容額是0.7坪,約2平方公尺大,僅夠躺下一個成年人。並且,依法務部(2025年2月10日更新)的矯正統計摘要,我國目前29間監獄中就有15間超收;12間看守所(兼收短刑期受刑人)中,則有11間超收,使原本就狹小的空間更顯侷促。

除了吃住之外,每天需要使用的日用品,無論是同舍房輪流負責的公百(公用百貨,例如衛生紙等),個人需要的日常用品(沐浴乳、肥皂、洗髮精、脫鞋、內衣褲、女性衛生用品等)、寫信用的信紙、筆、郵票、信封等、接收外界訊息的個人電視、收音機需要的電池等,若沒有親友寄錢,就只能靠自己的勞作金來支用。

買套內衣褲都不夠——勞作金過低,自給自足是奢念

「既然你們要給我關到死, 那是不是該讓我們有自主自給的能力,做了一個月的工作只有二百元,買套內衣褲都不夠,還要靠家人接濟, 我們活的尊嚴都沒有了,還要拖累家人,那就剩自殺、和拼了這條路。」——大寮監獄事件五點聲明之一

根據矯正署「113年7月矯正機關技訓與作業概況分析」,最多收容人從事的是委託加工作業,如摺紙袋、紙蓮花、裝泡泡水、補漁網、裝棉花棒等(請參見下表1);另依法務部2023年4月18日(憲法法庭函詢及法務部1120609法矯字第11201031270號函)回覆憲法法庭審理「受刑人勞作金案」(109年度憲二字第508號)請法務部提供有關:一、目前每位受刑人每月基本生活需求之最低金額;二、作業配置現況及不同作業別之平均每人每月勞作金所得之統計數據;三、近三年平均每月勞作金未達最低生活用品需求金額之受刑人人數等,法務部分別回覆如下:一、目前購置日常生活用品每月約800元,另醫療藥品費(健保掛號費、部分負擔看診費、藥品藥材費、自備日常藥品費等)為800元;二、111年每月平均勞作金,委託加工受刑人每月平均為567元、自營作業受刑人為2,820元、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為7,363元。(從事各作業別之人數請參表1);三、以購置日常生活用品費800元為最低生活用品需求金額來計算,109-111年間每月勞作金未達800元者平均為109年38,180人(占83%)、110年30,511人(占72%)、111年30,514人(占74%)。

簡言之,與一般勞工不同的是,受刑人的作業在監獄行刑法矯正教化的宗旨下具有強制性質;與一般勞工相同的是,受刑人在工作日自開封到收封,都要從事作業。先不論每月800元的「最低生活費」背後構建起來的日常生活想像是什麼,「最低生活」要多低,事實上勞作金所得就是跌破「最低生活」,此由法務部自行提供的數據都有七成以上受刑人無法達到,就可清楚看見。目前受刑人最主要的生活費用來源是靠親友寄入保管金,若沒有親友接濟,矯正機關每季(原半年)會配給基本生活物資一套,包括內衣褲、牙刷、牙膏、毛巾、衛生紙、香皂各1件——已是最多。

三振法案該改一改了,給人一點希望好嗎?

刑法學者李茂生曾指出,六位受刑人的公開聲明實際上已經是點出所有刑事立法、司法與行政改革上的重點(從大寮監事件談獄政改革的未來)。其中兩點提到的三振條款,更是關鍵。乍看之下,三振條款的當事人,就是一群一犯再犯,給予機會卻又不懂得把握的「無救之人」,在我們所處的新自由主義時代背景底下,每個人都被要求作為自我負責的理性個體,一個不斷犯錯、無法自我負責的人,封殺他的所有機會似乎相當合理,「這些人」是真的不討喜。

耙梳三振條款立法的背景會發現,三振條款首次出現於2005年(民國94年)三讀通過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中,而該次刑法大修正的背景,主要是為了落實「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透過區分犯罪人的樣態而施以不同程度的對待。

三振條款之立法理由便指出,「對於屢犯重罪之受刑人,因其對刑罰痛苦之感受度低,在獲有假釋之待遇後,猶不知悔悟,顯見刑罰教化功能對其已無效益,為社會之安全,酌採美國『三振法案』之精神,限制此類受刑人假釋之機會應有其必要性。」很明顯地,這群被三振的受刑人,正是「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中,認為必須要施展嚴厲的刑事措施的對象。「刑罰感受度低」、「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法院判決常見的字眼,宣告他無從期待刑罰對其教化之功效。

依據法務部統計資料,目前在監受刑人重罪不得假釋刑期情形的人數,111年底為1,303人、112年底為1,386人、113年底為1,457人,超過26%~29%不得假釋之刑期逾15年以上。以大寮監獄事件六位受刑人其中三位毒品罪、強盜罪、總刑期25-46年,皆是三振條款當事人。由於毒品或強盜罪具有短期內重複密集犯行的性質,加上面對多庭審理定讞時間不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等狀況不同,還會掉入不僅適用三振、且累計刑期逾30年(較同次修法將無期徒刑可開始假釋的門檻提高至25年還長)的無底深坑。當監獄認定某位受刑人適用三振條款,即形同放棄一切拘禁以外的矯治方法。三振條款的受刑人即使表現再好、再努力改過也無法假釋,加之刑期又長,則人只會喪失所有希望,成為行屍走肉,根本無法期待人在監獄中能思過改過,遑論回歸社會正常生活、好好做人──最嚴厲的刑罰政策,恰好造就了犯罪的另一個溫床。

大眾對刑罰的想像。應報和復仇,仍然被多數人認為是刑罰的唯一臉孔。(圖片摘自法務部高雄監獄臉書)

這恰恰揭示了三振條款的弔詭之處,三振條款在所有的教化功能開始施展之前便直接宣示「教化無用論」,不是受刑人不願意接受教化或是參與活動,而讓教化沒有辦法發揮其功能,反而正是三振條款讓教化的功能喪失,而且不僅僅是對於該受刑人的教化無效,更可能進一步增加整個監所在囚情管理或秩序維護上的困難。若三振刑期超過20年以上,更是讓受刑人活著只為了等死,監獄幾乎只剩下受刑人老病死亡前的收容功能。

再社會化,是憲法的誡命

憲法法庭在2023年11月8日裁定受理三振條款案(主案:112年度憲民字第886號,目前已併案10案),讓10年前大寮監獄事件以死為諫的訴求,終於有了重新面對和討論的機會。監獄行刑法第1條:「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讓行刑矯治得以發揮效果,原本就該是監獄最重要的功能。使受刑人在出監後,有適應社會的能力,更是唯一的方法。許宗力前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協同意見書「為何我們要關心受刑人的人權?」第二段「受刑人的『再社會化』,甚至是憲法的誡命」中指出:

「……受刑人的『再社會化』,強調國家透過執行監禁等刑罰所欲達成的目的,並非使受刑人因『非人』生活感到痛苦,而對國家法律感到畏懼;也不是透過監禁,將其從『正常社會』予以隔離,讓一般人視而不見而感到安心。而是在於使受刑人改過自新並重新復歸社會(我國監獄行刑法第1條參照)。……向來通說認為『再社會化』只是監獄行刑的政策目標,無關憲法要求。但細究『再社會化』的內涵,例如重建其自我價值及自主發展生活等等,皆與憲法維護人性尊嚴、保障個人主體性以及自由發展人格之意旨有深刻連結。……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也在多次裁判強調『再社會化』是源自人性尊嚴之保障的憲法誡命,國家有採取必要措施以協助受刑人培養回歸社會之能力的積極義務。雖然應採取何種措施,始滿足『再社會化』的憲法誡命,承認國家有一定的自由形成空間,但國家的措施如與『再社會化』的憲法誡命背道而馳,則可能被宣告違憲。」

許宗力前大法官在同份意見書中,也從社會共同體的角度,清楚闡明了「保護受刑人基本權,就是在保護社會安全」。讓監獄不僅有剝奪自由、與世隔離的功能,還能具有實質改變受刑人未來的機會(包括既有的流動困境、機會結構和自立生活的可能)。於此,刑之執行方得稱效。

10年之後的變與不變

10年過去,監所在諸多生活處遇上確實有所進步,以往人治優先的常態,也逐步透過個案或系統檢視,逐漸看到一些改善。然而,10年前槍響前的呼喊,無論是保外就醫、勞作金又或是三振條款,仍然如同盤旋在監所上空的幽靈,彷彿醞釀著什麼,又預示著未知的動盪,仍在繼續剝奪著受刑人的希望,也讓在第一線面對受刑人的矯正機關工作人員,在困頓的條件下,難以施展。

這其中,或許是最難撼動、但又必須持續對話的,其實是大眾對刑罰的想像。應報和復仇,仍然被多數人認為是刑罰的唯一臉孔,彷若這是唯一的解方。然而,倘若這解方有效,為何下次憾事還會再次發生?或者還會再犯?大眾一方面期待監獄政策有所成效,另一方面卻又矛盾地認為:僅讓受刑人入監被剝奪自由,「懲罰」遠遠不夠;讓受刑人在監所內活得像個人,似乎就對不起受害者。或許我們不願意直接承認,但說穿了這就是以集體恐懼行之的恫嚇式行刑思維。同時我們也心知肚明,這樣的思維是不會有培養受刑人適應社會能力的效果。既然自受刑人入監的第一天起,就要開始為出監回到社會作準備,那麼保障受刑人身為國民生存的基本人權,使受刑人能作為一個有尊嚴的人而自律、自治,以重建其守法意識,即屬必要。大寮監獄事件的啟示應慎重看待,社會安全的保衛,不應再等待下一個10年。

※ 陳惠敏(監所關注小組執行長)、郭皓仁律師、(113憲判2、受刑人勞作金案、三振條款憲法訴訟律師團成員)、薛煒育律師(受刑人勞作金案、三振條款憲法訴訟律師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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