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肇逃釀1死 彰化國民法官法庭判應執行5年8月徒刑
彰化縣林姓男子去年1月毒駕,撞死騎醫療電動代步車的陳姓男子,駕車逃離現場,到北斗鎮市區路口追撞停等紅燈的車輛。彰化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結,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男去年114年1月9日前兩天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1月9日下午1點多停靠在彰化縣某處路邊的車上,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兩小時後駕駛小貨車,同日下午4點45分行經彰化縣北斗鎮建國路與德安巷之交岔路口,由外側車道往右偏向行駛,自後方撞擊騎乘醫療用電動代步車的陳男,經人被送醫急救仍因受傷併發肺炎而死亡。
林男肇逃,駕車到北斗鎮建國路與復興路之交岔路口,追撞前方停等紅燈的車輛,造成車損,幸無駕駛人受傷,警方趕到查獲林男毒駕,經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3816.8ng/ml、安非他命849.66ng/ml(檢驗標準每毫升小於500 ng/mL,其代謝物安非他命濃度在100 ng/mL以上),愷他命類1354.94ng/ml(檢驗標準小於100 ng/mL以上)、依托咪酯類18257.51ng/ml(檢驗標準每毫升小於50ng/mL),均高於行政院公告標準。
國民法官在量刑方面考量,林男施用毒品後貿然駕車上路,導致發生車禍造成無任何過失的陳男死亡,家屬因此受有無法抹滅的傷痛,而林男經採驗的尿液檢驗結果有三種毒品,嚴重超出法定標準,且毒駕時間是下午,行車地點是市區,隨時有人車往來經過,對公共安全威脅程度甚高,在撞擊後隨即離開現場,沒停留現場協助救護被害人,也沒報警,犯罪情節重大。
林男承認全部犯行,並坦然面對後續偵查、審判,已與陳男家屬達成和解履行賠償,誠心道歉並請求原諒,犯後態度良好。案發前陳男無因故意犯罪受罪刑宣告的前科素行,及考量陳男生活狀況,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的刑罰目的,及參考陳男家屬表示關於刑度部分請依法處理,及檢察官、訴訟參與代理人、辯護人於審理時的量刑意見,另綜合考量上開量刑因子展現的被告個人人格、社會復歸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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