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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案宣判】拿5協會洗錢!應曉薇收賄5250萬 北院:30分鐘搬錢還房貸卡債

太報

更新於 3小時前 • 發布於 3小時前 • 侯柏青、白廷奕、謝亞庭
應曉薇一審被判15年6月,還被加保3000萬。廖瑞祥攝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為了拿到京華城最大容積,陸續匯款給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實質掌控的5協會共5250萬元行賄,應則指示秘書領現金「製造斷點」洗錢,應曉薇淚撇收賄,但台北地院對帳發現,這些協會存提款項符合應曉薇帳戶的出入金額,其中一筆353萬領現後,只隔38分鐘就存入隔壁銀行的應曉薇房貸帳戶,另一筆200萬元,更是在32分鐘內存入應曉薇的信用卡帳戶。合議庭因而認定應曉薇收賄、洗錢,今重判15年6月。

檢斥:小事收小錢、大事收大錢

台北地檢署查出,應曉薇歷年來透過實質掌控的華夏關懷等5個協會收取沈慶京捐獻的5250萬元賄款,她另指使秘書將錢拿去償還貸款及支付女兒在國外的生活費。另一邊,她則利用議員職權關說施壓北市府官員及時任市長柯文哲,協助京華城爭取容積率從392%提高到560%、回復取得120284平方公尺的樓地板面積。檢方痛批應曉薇「小事收小錢、大事收大錢」,起訴求刑16年半。

北院合議庭認定,沈慶京在2017年謀劃拆除京華城購物中心,改建為京華廣場,他認為應曉薇可以憑議員權力施壓北市府以取得最高容積率,兩人達成行收賄的合意。應曉薇收賄後不負所託,頻繁約見、施壓北市府公務員,幫忙辦妥的事情,包括加速完成辦理公告公展及送都委會第775次會議審議,都委會783次會議決議通過京華城公司所提韌性城市貢獻獎勵等項目(給予合計最高20%之容積獎勵),北市府則在2021年11月1日核定公告本案都市計畫。

另一方面,沈慶京對應曉薇也是相當闊氣,他在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先從威京集團的中華工程公司,用「捐款」名義陸續匯款600萬到應曉薇實質掌控的華夏協會帳戶。

2021年11月18日,沈慶京則以威京集團的公司開立抬頭分別為華夏協會等5協會,於同年11/19到期的6張公司支票,由應曉薇實質掌控的5個協會兌現領到4500萬元鉅款。此外,沈慶京在2022年另外用匯款華夏協會或政治獻金的方式,行賄應曉薇150萬元。

應曉薇開庭時淚撇收賄,強調這些錢絕對沒有流入她的口袋,也沒有拿來繳女兒在英國的生活費或學費。

應曉薇大女兒應佳妤在京華城案尾聲,每次都陪媽媽出庭。資料照。廖瑞祥攝

領走協會現金,存入應曉薇帳戶

但合議庭對帳後發現驚人巧合,「中華技擊協會」的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在2021年12月21日被提走200萬元現金,3天後(12/24),應曉薇在安泰銀行的帳戶先存入60萬現金,再3天後(12/27)又存入60萬元現金,隔天(12/28)則存入80萬元,合計正好是200萬元。

合議庭認為,中華技擊協會的200萬現金,提領傳票雖註記「活動費用、廠商or選手國外獎金住宿機票費用都這邊出」,但根據該協會2021年的「餘絀及稅額計算表」,該協會在2021年申報的收入只有天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捐的500萬元,而且扣除支出38萬130元後,當年度還申報結餘461萬9870元,2021年12月31日的銀行存款也是同樣數額。

合議庭認為,該協會在2021年間,根本沒有200萬元的費用支出,顯然2021 年12月21日提領的200萬元,並非實際用在活動費上,根本是存入應曉薇安泰銀行的房貸帳戶。

應曉薇曾因京華城案遭收押。資料照。廖瑞祥攝

捧350萬現金,38分鐘入房貸帳戶

此外,應曉薇的助理陳佳敏,也曾在2022年6月15日早上10點15分47秒,從應曉薇實質掌控的「城市發展促進會」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領走現金353萬元,而她竟然在同日10點54分到隔壁的永豐銀行松江分行,用現金存入應曉薇永豐銀行的房貸帳戶350萬。傳票則記錄為:「現金-還永豐銀行貸款(分號36-0001償還2706101元結清,加分號36-0002償還793899元,共350萬)」

合議庭認為,陳佳敏兩筆交易完成時間只相差38分鐘,兩筆交易金額幾乎一樣,而且是「先領現後存現」,況且兩家銀行的位置分別在台北市松江路200號及松江路192號,距離相近,已經可以認定,陳佳敏是在北富銀領出353萬現金後,直接到永豐銀行存入350萬償還應曉薇的房貸。

合議庭再查證「台北市城市發展促進會」在2022年的餘絀及稅額計算表,發現該會2022年度申報支出只有1萬4920元,2021年申報支出則是1萬2000元、2023年申報支出僅40萬8900元,其中39萬6000元屬於「薪資支出」,合議庭據此認定,陳佳敏從協會領走的353萬元現金,顯然不是協會的活動支出,而是存入應曉薇帳戶還貸款。

北院認定,沈慶京行賄應曉薇的款項高達5250萬元。資料照。李政龍攝

32分鐘,弄走200萬現金

此外,合議庭還揪出,陳佳敏又在2022年8月8日上午11點17分49秒,從「華夏希望關懷協會」的第一銀行大安分行(台北市信義路4段382號)帳戶領走200萬元,又在11點49分跑到花旗銀行信義分行(信義路4段460號),在應曉薇的花旗銀行信用卡帳戶裡存入現金200萬元,而傳票紀錄為「現金-預繳信用卡費(大額交易註記:客人更名:應曉薇,持卡人朋友還款,欲溢繳信用卡費(刷學費)」。

合議庭認為,陳佳敏的兩筆交易完成時間,僅間隔32分鐘、兩筆交易金額相同,而且都是「先領現後存現」,兩家銀行又距離很近,去掉辦理排隊等候的時間,可以認定陳佳敏在第一銀行領出200萬元後,直接到花旗銀行存入200萬元現金至應曉薇信用卡帳戶。

合議庭認為,從這種模式可以推斷,應曉薇實質支配協會款項,沈慶京開立2021年11月29日到期的6張支票,由華夏等5協會兌現4500萬元,確實是用來繳納應曉薇的房貸及信用卡費。

合議庭痛斥,應曉薇收賄後,在京華城案中積極使力,用市長「便當會」、「協調會」等方式協助京華城爭取回復「120284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京華城和北市府打官司雖然敗訴,她依然靠著約見公務員、大量索資方式施壓北市府官員,加速達成沈慶京的目的。

合議庭認為,她身為民意代表,收受民眾交付的現金,又做出違背職務的行為,在沈慶京長年的訴求實現後,她馬上就拿到大筆款項,由於時間點吻合,合議庭遂認定,沈慶京的捐款,確實要給應曉薇的賄款,因而認定她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另因應曉薇刻意隱匿犯罪款項也構成洗錢罪,今依貪污罪重判14年、另依洗錢罪判3年、併科罰金1000萬,應合併執行15年6月、褫奪公權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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