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食安法修法草案公布 明訂監測機制、罰鍰增10倍...重點一文掌握
中聯問題油爆發後,政界著急要著手修食安法,行政院版食安法修法草案也在23日公布,總計修正17條條文、並且增訂1辦法,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
衛福部長石崇良表示,本次修法將罰鍰從過去上限300萬,大幅提升至上限3,000萬。同時,對於業者設立實驗室等也有規範,若不合規或未設立,將限期改善或祭出上限300萬罰鍰。
行政院會23日通過衛福部擬具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衛福部表示本次修正以「強化源頭管理、強化製程管理、強化異常通報、強化品質管理、強化數位治理」五大方向為核心,總共修正17條條文、增訂食品業者及認證(可)檢驗機構監測檢驗及通報管理辦法。
本次修法重點包括,增訂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中央食品安全事件指揮中心,地方主管機關有動員、通報中央及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之應變責任,以提升資源整合及調度效率。
增訂指定食品業者訂定之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明確規範食品業者於發現或知悉產品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如有延遲通報情事,提高罰鍰上限至3,000萬元;另外,建立實驗室通報檢驗資訊之義務。
針對二級驗證制度,明定驗證機構得進行現場抽樣,並要求業者提供樣本及自主檢驗報告等資料,強化守門員權力及義務。同時,為避免裁處罰鍰後,受處分人有隱匿、移轉財產或逃避執行之虞者,明定主管機關得免供擔保,聲請法院假扣押。此外,明定下架、預防性下架及重新上架之規範,配合預防性下架且產品符合規定之業者,於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增訂其補助用途。
不過對於本次修法,衛福部也表示,還將持續廣納各界意見,加強溝通,以期凝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之共識,亦將加速研擬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以利銜接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