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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823萬賄款!藏鳳梨酥禮盒 前高公局分局長賴榮俊彈劾「全數通過」

太報

更新於 03月12日14:03 • 發布於 03月12日13:57 • 曹岡陽
監察院通過賴榮俊彈劾案。資料照片

高官涉貪遭彈劾!高公局前分局長賴榮俊,於任職期間收受廠商賄賂計823萬元,為掩人耳目,還將賄款將賄款藏於鳳梨酥禮盒內。監察院今天(3/12)表示,賴榮俊任職期間收受廠商賄賂計823萬元,並洩漏採購秘密資訊,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通過監委蔡崇義、王幼玲、葉宜津所提彈劾案,票數更是以13:0全數通過,將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根據彈劾案文,賴榮俊時任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分局長,為簡任第11職等。

彈劾案文指出,賴榮俊於擔任高公局中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高階主管期間(103年至110年間),明知廠商交付之鉅額現金,係冀求其利用職權協助解決工程標案各類疑難雜症、行政程序及工法技術問題之對價,竟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連續8年於農曆春節前收受賄賂,共計723萬元。

另外,賴榮俊又利用「國10東向15K標案」履約爭議,收受廠商賄賂100萬元後,旋即運用其影響力,指示、過問該案試驗報告之處理方式,最終,廠商僅需出具試驗合格證明書,而無須耗時重做試驗報告,規避履約責任並圖利廠商。

監院指出,賴榮俊利用契約中「工務作業費」所提供之廠商派駐人員,視其為私人秘書及帳房。派駐人員雖領取廠商薪資,卻長期於上班時間受賴榮俊指揮,協助處理其私人及配偶之存款、匯款11次,金額高達479萬元。且於109年及110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中,故意隱匿現金及存款,經法務部查核認定申報不實,分別處以26萬元及30萬元罰鍰。

監察院痛批,賴榮俊身為高官,未能廉潔自持,竟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洩漏機密、濫用派駐人力並隱匿財產,違失情節重大,嚴重敗壞官箴,其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及政府採購法第34條等規定,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爰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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