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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改修法有追溯力嗎?銓敘部:不補發113、114年退休金差額

太報

發布於 06月10日12:22 • 陳怡穎
銓敘部依法律規範解釋公務人員年改法案之修正應自公布第3日(114 年12月28日)生效。銓敘部提供

針對外界關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簡稱《退撫法》)修正條文是否具有追溯效力,以及退休公務人員能否補發退休金差額等議題,銓敘部今(10)日發布新聞稿強調,《退撫法》第37條及第38條修正條文已於114年12月28日生效,退休(職)所得替代率自法律生效日起適用新規定,並無追溯補發113年及114年退休金差額的問題。

銓敘部表示,《退撫法》第37條、第38條修正條文於114年12月26日經總統令公布後,考試院即於115年1月2日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明確說明修正條文自總統令公布後第3日,也就是114年12月28日起生效。

銓敘部指出,退休人員的退休(職)所得替代率,自法律修正生效日起,一律以《退撫法》附表三所定112年度標準認定,因此沒有追溯補發113年及114年退休金差額的問題。

銓敘部進一步說明,由於此次《退撫法》第37條及第38條修法內容,條文中並未指定生效日期,也未同步修正第95條第3項所定施行日期,因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修正條文應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生效,即114年12月28日。

銓敘部表示,相關作業均依循法制規範辦理,並無外界所稱擅自曲解法令情形。至於外界對於《退撫法》修正條文生效日期有不同法律見解,該部表示予以尊重。

銓敘部指出,依現行規定,《退撫法》修正案並未設有追溯生效條文,因此退休公務人員自法律生效日後的退休所得替代率,應依修正後規定,以《退撫法》附表三所列112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至於114年12月27日以前的退休所得替代率,仍依原規定辦理。根據銓敘部資料,生效日前已審定的退休案件約近18萬件。

銓敘部最後表示,目前已退休公務人員退休(職)所得替代率重審作業大致已辦理完竣,並已交由各發放機關於6月底前將重審處分及所得附表送達退休人員,後續將據以辦理退休金發放作業,相關執行均以前述法制規範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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