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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性侵加害人未依限期治療無罪 判決理由是這個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4小時前 • 發布於 16小時前

嘉義地方法院審理一起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被告陳姓男子因先前涉妨害性自主案件判刑確定,依法須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但多次未依通知到指定醫院接受處遇,嘉市府裁罰1萬元,命其限期履行。檢方認為被告未依限期接受治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不過,嘉義地院審理認為,主管機關裁處命令送達程序存在瑕疵,導致犯罪構成要件不足,判決被告無罪。

判決說,陳男先前經新竹地院判處徒刑6月確定,因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範加害人,嘉市府依規定評估有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必要,去年5月起陸續通知他前往台中榮醫院嘉義分院治療,但被告均未依通知到場。

嘉市府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去年7月24日裁處被告1萬元罰鍰,命其7月25日前往醫院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然而,檢方認定被告收到通知未履行,涉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提起公訴。

不過,嘉義地院審理認為,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要成立「屆期仍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須先由主管機關依法裁罰,並合法送達限期履行命令,待受處分人知悉後拒不履行,始得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查明,嘉市府雖於7月24日作成裁處書,要求被告7月25日前完成治療,但該裁處書直到7月30日才合法送達被告。也就是說,被告在主管機關要求履行期限屆滿前,尚未收到裁處及限期履行命令,自然無從認定已構成「屆期仍不履行」。

法官指出,主管機關命受處分人限期履行,屬課予義務行政處分,依法必須完成合法送達程序,才能對人民發生效力。本案送達時間已晚於履行期限,行政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因此不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的犯罪構成要件。

地院表示,檢方所提出證據,尚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無法形成被告有罪確信,依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判決陳男無罪。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市府社會處說,將依法上訴救濟。衛生局去年5月8日、6月2日、7月18日,共3次發文通知陳男,請他去年7月25日報到。去年7月24日裁處前,曾在6月23日發文通知陳男務必完成7月25日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另為維持社會處與衛生局治療處遇一致,令陳男限期履行日期去年7月24日,這是依據衛生局通知陳男應報到指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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