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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男求職不成拿針刺員工眼 被判4年+監護5年

EBC 東森新聞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113年10月,彰化發生驚悚的刺眼案!鄒姓男子因為求職遭到拒絕,心生不滿,竟然在晚上尾隨陳姓前同事,還拿出11公分長的木柄針錐,殘忍刺向對方的左眼,導致被害人左眼球破裂、幾近失明。雖然嫌犯辯稱是不小心,但警方查出他被捕時曾大言不慚地說「原本要把眼睛挖出來」。經過審理,法院考量被告患有精神疾病且未規律就醫,依重傷害罪判處他4年有期徒刑,並在刑滿後監護5年。

尾隨持針攻擊

騎士經過鄉間小路,卻被另外一台機車擋住去路,兩人直接在路中間扭打。男子奮力把對方壓制在地,同時高舉雙手,跟路人求救,因為他被對方刺傷眼睛,還奮力搶下凶器,最後把人推到路邊排水溝,同時打電話報警,嫌犯卻趁亂逃跑,遭刺傷的陳姓男子眼球破裂,視力僅餘0.02,幾乎失明,經過2年法院審理,嫌犯因為精神障礙,辨識能力降低,依重傷害罪判處4年徒刑,執行完畢後監護5年。

遭刺傷的陳先生坦言,自己擔心可能失明,也憂心無法工作,影響生計。

因遭解雇心生不滿

回顧整起案件,被告鄒姓男子於113年10月14日,曾在彰化溪湖某間公司應徵。隔天(15日)進行教育訓練,因副廠長認定他無法勝任,當天便遭解雇。但他心生不滿,晚上8點多,又跑回公司門口抽菸,遭到被害人陳姓男子制止,雙方發生口角,沒想到,鄒姓男子一路騎車尾隨被害人,從包包拿出11公分長的木柄針錐。

面對檢方起訴,鄒姓男子辯稱,當時是被害人要打他,他才拿剔牙的木柄針錐,撥開被害人的手,不小心用到被害人眼睛,但鄒姓男子一開始遭逮捕時,在救護車上跟員警說,他原本是要把眼睛挖出來,「不小心」只是推託之詞。

被告精神病症已進入慢性化病程,加上未規律就醫、未遵從醫囑,導致精神狀態經常處於缺乏現實感及衝動控制不佳。

判刑監護5年

被告其實前科累累,曾闖紅燈肇逃,甚至帶過同款針錐尾隨女子猥褻,遭判刑6年6月,這次除了依照重傷害判4年徒刑,刑滿後必須監護5年,為殘忍惡行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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