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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加錯油!柴油車被誤加「95汽油」害受損 加油站要賠26萬元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9月03日17:57 • 發布於 2025年09月03日13:26

林男112年3月駕駛妻子名下自用小客車,到基隆市麥金路「全國新城加油站」加油,員工誤將「95無鉛汽油」加入「限用柴油」的車輛,導致車輛引擎受損,車主依民法、消保法向加油站提出民事損害賠償。法官判加油站要賠償維修費用及懲罰性賠償金共25萬9500元。

基隆地院法官指出,車主劉女提告主張,林姓丈夫112年3月20日開她名下的自用小客車,至全國加油站公司的「全國新城加油站」加油,但員工誤將「95無鉛汽油」加入「限用柴油」的爭車輛當中,導致車輛的引擎受損,依民法、消保法等規定,求償17萬3000元回復原狀維修費用、112年3月20日至同年7月19日車輛維修期間代步費18萬1500元及懲罰性賠償金。

全國加油站指出,消保法第51條關於懲罰性賠償金之規定,旨在促進企業經營者重視商品及服務品質,維護消費者利益,懲罰惡性企業經營者,併達嚇阻之效。

加油站說,本件被告員工誤加油事件,非被告故意所致,且事後被告為維護原告權益及提升服務品質,已積極與原告聯繫協處後續車輛之修復,亦支付維修費用給某企業社,並無所指消極不作為侵害情事,被告實非違反消保法51條規定欲懲罰的對象。

法官審理指出,原告請求車輛修復費用17萬3000元於法有據,維修費用與加錯油事件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並指出,坊間加油站之加錯油品種類事件屢屢發生,廣為人知,被告應為管理控制之標準化流程(例以牌示等書面向消費者確認油品之種類等),但諸全部卷證,被告並未為之,加錯油品種類不能說沒有過失,原告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於損害額0.5倍即8萬6500元範圍內應予准許。

法官指出,修繕期間高達4個月,是因該車輛為歐洲進口車,且使用二手零件的更換方式維修,維修期間較長,認為代步費用18萬1500元為無理由未准許。法官判決全國加油站要賠修復費用17萬3000元及懲罰性賠償金8萬6500元,共計25萬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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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麥金路「全國新城加油站」加錯油,法官判加油站要賠償車主維修費用及懲罰性賠償金共25萬9500元。記者游明煌/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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