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掬水軒利用購物中心吸金 得賠百名投資人2億8千萬元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1年09月28日13:19 • 發布於 2021年09月28日08:20

掬水軒食品公司董事兼總經理柯富元,20年前設立掬水軒開發公司欲經營「掬水軒購物中心」,因缺乏資金,推出「招財金店面」等專案吸金。103名投資人提損害賠償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判掬水軒開發公司、柯富元連帶賠償2億6965萬元;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判掬水軒食品公司也應賠償,另認定柯應再給付1150萬元,掬水軒開發公司、掬水軒食品公司各應再給付1617萬4千元。投資人合計可請求給付2億8582萬4千元。

柯富元吸金被控違反銀行法、背信罪,背信罪部分判刑15年5月確定;柯棄保潛逃日本,台北地檢署2013年發布通緝,通緝時效至2050年。柯富元與母親柯陳幸佳是掬水軒前後任董事長,母子都捲入弊案落跑遭通緝。

柯富元2001年間為活化公司資產及多角化經營,規劃開發掬水軒中壢食品工廠舊址為「掬水軒購物中心」,並由掬水軒獨資設立掬水軒開發公司,由柯擔任董事長,負責購物中心開發案。投資人指控,柯因無法籌措開發資金,與迅宏國際事業公司合謀,推出「招財金店面」、「精品百貨專區」、「萬得卡會員」等專案,將開發案的店面劃分為銷售單位預售,或推銷預購會員卡,允諾給予購買人紅利、利息、股息,害他們交付投資款。

高等法院民事庭認為柯富元2004年2月至2008年8月13日間吸金,經刑事判決認定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確定;其他業務人員與柯富元於2004年2月至2009年11月2日吸金,也經另一刑事判決認定有罪,可見柯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高院指出,掬水軒開發公司的董事長為柯富元,掬水軒食品公司的實際經營者也是柯,且掬水軒食品擁有幾乎全部的掬水軒開發公司已發行股份,並由掬水軒食品員工兼辦掬水軒開發公司事務,且以掬水軒開發公司名義招攬投資、吸收款項,填補掬水軒食品公司的財務缺口。

高院認為設立掬水軒開發公司的目的只是要推動開發案吸收資金,拿來挹注掬水軒食品,並利用法人格獨立的地位,確保投資案簽署的契約日後無法還債時不至於影響掬水軒食品,可見有濫用公司法人地位規避應有責任情形。為給予掬水軒開發公司的債權人救濟途徑,高院認為投資人請求就掬水軒開發公司債務,掬水軒食品有清償責任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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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台北地方法院。記者王聖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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