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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宜容懲處逆轉!北高行認勞動部未審先判 撤銷「2大過免職」處分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18小時前 • 發布於 19小時前
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長謝宜容。(資料照)

〔記者翁靖祐/台北報導〕2024年11月勞動部北分署一名吳姓公務員疑遭霸凌後離世,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長謝宜容因涉及職場霸凌等,被勞動部記2大過免職。謝宜容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復審後被駁回,於是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違反正當程序,判決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4年11月4日,一名吳姓公務員疑遭職場霸凌,最終於辦公室離世,謝宜容因涉及職場霸凌案而被勞動部進行行政調查,勞動部於同年月19日公布調查報告,並於隔日召開113年度第6次考績委員會後,建請給予謝女2大過處分,函請勞發署辦理獎懲事項。

勞發署隔日記謝女2大過處分,勞動部同日下午召開113年度第7次考績委員會,認為謝女身為機關首長卻言行不檢,管理方式和情緒管理不當,並涉及職場霸凌,決議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記謝宜容2大過免職。謝女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復審後被駁回,於是提出行政訴訟。

法院指出,本案本應由勞發署進行專案考績並予考核獎懲,當時卻在未進行討論及決議前,由時任勞動部長何佩珊於立法院質詢時答稱會作成2大過處分,後續才於當日下午5時30分召開第6次考績委員會作成此決議屬於未審先判。

此外,勞動部在召開第6次考績委員會後,函請勞發署辦理獎懲事宜,法院認為,勞發署身為下級機關,在此情形下自無法發揮機關內部同儕評量並建立群體規範評價標準功能,因此認定此部分已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法院認為,勞動部第7次考績委員會及勞發署第16次考績會時,均未通知謝宜容到場陳述意見,剝奪了其陳述意見機會。法院指出,區分主管職務要求與職場霸凌,應聽取各方意見,不能以謝宜容於復審程序提出答辯來補正先前的程序瑕疵。

法院也指出,勞動部、勞發署先前2次的考績委員會,皆以勞動部調查報告作為懲處依據,但調查報告卻記載無法證明職場霸凌,但調查報告卻建議認定謝宜容涉及職場霸凌,兩者間有矛盾之處,而考績會據此作為事實認定基礎,明顯是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及不完全之資訊。最終,合議庭採納謝宜容的主張,判決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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