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喬債務帶空氣槍涉恐嚇 獲對方原諒仍遭判拘
高雄薛姓男子因債務糾紛相約談判,找來4名友人助陣,持不具殺傷力的空氣槍作勢恐嚇對方,被依恐嚇罪起訴。雖遭恐嚇的受害人事後撤告,但恐嚇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加上薛男有槍砲、毒品等前科多項,經審理,地院將他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30天。
判決指出,薛男因債務糾紛與他人起爭執,便找來4名友人,共乘轎車前往「永安宮」談判,當時他持1把非制式空氣槍作勢恐嚇,嚇得對方心生畏懼,逃離現場並報警。
事後警方通知薛男到案,並交出當時犯案所持的空氣槍,警詢、偵訊時,他都坦承犯行,經鑑定單位鑑定,扣案空氣槍不具殺傷力,後由檢方依恐嚇罪起訴。
地院審酌,薛男只因債務糾紛,竟持空氣槍恐嚇對方,雖槍枝並未具殺傷力,但已造成受害者身心壓力,且相當程度危害社會治安。
雖事後對方撤告,但薛男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依法得撤回,且他有有殺人未遂、槍砲、毒品等前科多項,素行非佳。經審理,地院將薛男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另沒收扣案空氣槍,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