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制遺產課稅修法 財部說明五大重點
針對擬制遺產課稅爭議,財政部21日指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指出,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有關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的規定,就遺產稅之負擔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的計算,欠缺明確規範,應於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為符合憲法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並利遺贈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
捐徵起,財政部依憲法判決意旨,參考各界建議及委員提案內容,已擬具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
財政部說明,修法重點有五,一是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 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之遺產稅額計算標準,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擔納稅義務。二是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併予計算。
三是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的規定,惟增訂有遺囑執行人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四是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案件之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五是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的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