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實習律師酒駕撞死人…病房摺蓮花、賠1200萬求緩刑 家屬批:強迫原諒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11月05日04:57 • 發布於 2025年11月05日04:54

知名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鄭皓文(原名鄭兆宇)參加迎新送舊聚會,酒後駕駛賓士車返家,超速撞死高姓吊車司機,一審國民法官法庭依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判他7年6月徒刑。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開庭審理,鄭二度起身鞠躬向死者家屬致歉,並稱即使家屬認為他死皮賴臉,他也會用餘生來彌補家屬的損害,合議庭定12月10日上午9點半宣判。

鄭皓文(28歲)2023年5月5日晚間,開賓士車和同事到台北市光復北路「花滔廚房」餐廳用餐,隨後到忠孝東路5段「SING!GO」KTV續攤,翌日凌晨1時許醉倒於街頭。

隔日凌晨5時,鄭攔搭計程車到賓士車停車處,自行開車回家,車子行經萬芳交流道往木柵路出口時擦撞到路邊,車子失控飛過分隔島,波及等待左轉的3輛轎車,將54歲高姓駕駛的車子當場撞毀,高也重傷不治。

檢方認為,鄭皓文肇事時速是84公里,酒駕加上超速是肇事的主因,而鄭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83毫克,超過標準值3倍,他是實習律師卻知法犯法,惡性重大。一審考量鄭皓文知法犯法、犯罪行為惡性重大,犯罪危害至鉅,卻仍爭執酒後駕車意圖,未同理被害家屬的心情,還迫使被害家屬接受賠償金,判7年6月徒刑。

案件上訴,高院審理時,鄭皓文已賠償家屬1200萬元,並以家屬不同意原諒為前提達成和解。高院今開庭,辯護律師稱鄭案發後曾在病床上摺蓮花、在死者靈堂跪拜,並以強制險200萬元、300萬現金支票及父母將房屋抵押貸款700萬元,一次履行賠償1200萬元,且寄送補品、手寫信等,足證鄭犯後態度良好,積極補償家屬。

不過,高的妻子表示,她現在看到鄭會害怕、會不舒服,心裡過不去,知道法院要開庭,家屬都會緊張、壓力,希望法院可以幫忙討回公道。告訴代理人也稱,鄭身為法律人,對「犯後態度」一事十分清楚,到靈堂跪拜卻還記得拍照,僅是想求輕判的舉措,並非誠心懺悔,指鄭的所作所為是「強迫被害人原諒」。

告訴代理人指出,家屬至今持續傷痛,並沒有達原諒的程度,達成調解的量刑因素,至多酌減一年刑度,希望法院不要給予鄭緩刑的機會。檢方也表示,鄭的犯行令家屬傷痛不已,高的母親也因傷痛而不幸逝世,鄭為求輕判不斷騷擾被害人家屬,不能作為減刑事由。

鄭的律師指出,鄭飲酒後沒有馬上開車,而是在公車站牌睡4個小時,誤判酒力消退才駕車,主觀惡性較低。鄭曾打聽到高父每晚外出倒垃圾的時間,並於9月18日當場向高父下跪道歉,並赴花蓮一個部落一個部落去找高妻的胞姊,詢問如何取得原諒等。

鄭最後陳述時,二度起身鞠躬向家屬道歉,表示案發後內疚、自責、不知所措,也一度不敢走出家門,甚至多次出現輕生念頭,但在親友勸說支持下,他意識到自己可以、必須面對負責,竭盡所能去彌補錯誤。

他說,他知道高妻仍然很難過,短時間不願接受他的歉意,即使家屬覺得他死皮賴臉,但他願意用一輩子、用餘生去祈求寬恕。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即時新聞不漏接,點我加入聯合新聞網好友

實習律師鄭皓文(原名鄭兆宇)。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台南婦遭丈夫開車輾斃!生前為護尪謊稱跌倒 疑「勸阻酒駕」未果喪命

三立新聞網
02

吃春捲疑食物中毒通報41人 高雄衛生局採檢釐清

中央通訊社
03

「假打卡307次」遭解僱!台積電課長提告喊冤…遭法官打臉:破壞制度

三立新聞網
04

獨家/生前盡孝、死後圓夢!養子領光亡母240萬挨告盜領 法官暖心判決判免還

鏡報
05

少女3度車上「激戰」!找同學聊性經驗 校方嚇壞報警

EBC 東森新聞
06

國民黨執政「這縣市」保不住了!他斷言派誰都輸民進黨 理由超驚人

民視新聞網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