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住家內養狗長期吠叫鄰居不堪其擾…挨罰1千元提告 法院這樣說
台南市林姓女子在住家內養狗,因屋內常常發出狗叫聲,影響鄰居住家安寧,鄰居不堪其擾,蒐證後報警檢舉;警方前往現場,剛靠近林女住處,屋內寵物犬果然就開始吠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1千元。林女不服向台南地院台南簡易庭聲明異議,法院裁定駁回。
裁定書指出,林姓女子在台南市北區住處飼養數隻寵物犬,因經常不定時發出吠叫聲,製造噪音聲響,長期影響鄰居正常作息,經鄰居蒐證報警檢舉,轄區第五警分將林女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裁處1000元罰鍰。
林女不服向台南簡易庭提出聲明異議指出,警方處分書事實部分與檢舉人提出的證據有差異,檢舉人的影片有2段沒有任何聲音,第3段影片出現有人與檢舉人對話聲,可證因有喧鬧聲,犬隻才開始吠叫,是否可解讀為引誘犯罪?因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處分。
法院說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元以下罰鍰」,此處「噪音」與噪音管制法第3條規定「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所指內涵不同,並不以超過管制標準聲音為限,而是以足認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為要件。
此處所稱妨害安寧,通常都是鄰居報警,若處理警員身歷其境瞭解,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方可認有妨害公眾安寧。
法院指出,當員警前往瞭解時,剛接近現場犬隻就開始吠叫,有蒐證光碟所錄影音可證;再經勘驗檢舉人提出的錄影檔案,確見林女飼養犬隻持續發出狗吠聲等噪音,使周邊住戶於屋內即可清晰聽聞,林女辯稱是檢舉人喧嘩導致犬隻吠叫,但並未提出證據。
法院認為,林女在警方詢問時,也承認爭犬隻晚上會用嘴套,但牠們會互相幫忙拆掉,可能是剛好有人經過或是有人去餵狗的時候,因為不認識才會叫,足見林女犬隻確實聽聞有人經過等聲響,即會吠叫。
法院審酌,林女確有未妥適控管飼養犬隻或採取防護措施,造成犬隻不定時發出噪音,致影響附近居住者生活安寧,達於令人不堪長時間忍受程度;警方依社維法裁罰1000元,依法並無不合,量罰亦屬妥適,林女指摘原處分不當,求為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