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員揮倒院生釀腦傷3天亡 法院判教養院需連帶賠償200萬元
桃園八德某教養院高姓照顧員前年某天中午幫院生量體溫時,因不耐章姓院生拉扯她的紀錄表動手揮開,導致章女往後仰倒、頭部撞擊地面,送醫三天仍不治,家屬提告求償300萬慰撫金,桃園地方法院認定照護疏失與死亡有關,判教養院與高女須連帶賠償死者父母共200萬元,本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章姓女院生罹有情緒及重度智能障礙,在教養院接受全日照顧長達30年,2023年5月18日下午1時54分,高姓照顧員在博愛二樓量測10餘名院生體溫並填寫紀錄時,章女因想拿取照顧員手上的紀錄表,從後方及側邊靠近並拉扯,高女在分身乏術下,以手揮開對方,致女院生失去重心仰倒,頭部撞擊地面。
後來才發現女院生躺在地上不動,於2時04分急叫救護車送醫,但章女因創傷性硬腦膜下腔出血,引發腦幹衰竭,病情急速惡化,轉診至林口長庚醫院後,醫療團隊評估即便動刀也極可能成為植物人,家屬強忍悲痛決定放棄無效醫療並同意器官捐贈,章女於同年5月21日過世。
檢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事發當時院生與照顧員身體緊貼,照顧員出手做出揮開動作後,院生隨即倒地不起,院方約20分鐘後才送醫,但院生到院時已無反應。
審理時,高姓照顧員極力撇清,當時僅屬推擋防止拉扯,且院生有情緒障礙常心情不好就躺地撞頭自傷,加上部桃急診醫生看錯斷層掃描的片子,因此誤判病情、家屬後續放棄急救,章女的死與她行為無關;教養院也說,內部設有嚴禁不當管教的SOP,並簽名公告,已盡到監督義務。
法官認為,院生明顯屬行動與平衡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照顧員在接觸密集環境中仍施以推擋動作,未注意力道,已構成過失;且從跌倒到送醫間已出現腦部急性出血徵象,與死亡具相當因果關係。
後續醫療程序,縱使醫院判讀有時間差,或是家屬決定放棄救治,一切皆因照顧員推人導致跌倒頭部受創的直接因果關係,況且事發當下全樓層28名院生竟只有高女一人值班照護,可見教養院人力配置有嚴重缺失,未能落實實質的監督與管理,書面公告流於形式。
另就教養院責任部分,法院認定照顧員為執行職務之受僱人,院方未能提出有效監督或人力配置證明,事發當下亦無其他人員即時介入,未盡管理監督義務,須依民法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原告院生雙親撫養身障女兒長達數十年,遽然痛失愛女,精神承受巨大痛苦,雖然被告辯稱家屬每年僅帶女兒回家過年一次,且教養費多由政府補助,認為300萬元慰撫金過高,但是教養院與照顧員的過失行為明確,最終判決教養院與張姓照顧員應連帶給付死者雙親各100萬元,共計20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