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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刑法修正案 網路公然侮辱最重關2年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1月29日07:55 • 發布於 01月29日07:55
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未來以網路或深偽方式犯公然侮辱者,處最高2年以下有期徒刑、20萬元以下罰金。(行政院提供)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未來以網路或深偽方式犯公然侮辱者,處最高2年以下有期徒刑、2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網路或深偽方式犯誹謗與妨害信用罪,最高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3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修正草案,一般誹謗罪罰金由1萬5000元以下,提高至10萬元以下;加重誹謗部分,新增以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等方式加重誹謗者,罰金刑由3萬元以下,提高至20萬元以下。

此外,公然侮辱罪罰金刑的刑度也提高,現行公然侮辱罰金最高9000元,以強暴手段(如公然掌摑等)犯公然侮辱者,罰金最高1萬5000元,草案將兩者分別提高為6萬元、1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以網路或深偽方式犯公然侮辱者,草案加重其刑,處最高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網路或深偽方式犯誹謗與妨害信用罪也加重其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憲法法庭113年宣告刑法第140條侮辱職務罪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有違,並指明侮辱公務員罪需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的範圍內,才成立犯罪。

有鑑於此,草案配合修正,由現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足以影響公務執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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