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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云科技負責人曾志新殺害技術長案,國民法官判處無期徒刑

關鍵評論網

發布於 04月30日07:52 • 李秉芳

台北地院審理雲云科技董事長曾志新殺害技術長梁子凌,檢方求處無期徒刑,主張曾男案發前不溝通卻採取架空等手段處理職場衝突,最後從背後偷襲刺殺梁男,無減刑事由,依殺人罪求處無期徒刑。曾男律師則主張是長期壓力崩潰導致殺人後自殺未成功,案發後認罪悔過,且已以公司股票和現金200萬與梁男家屬和解,請求判處10年徒刑。國民法官合議庭經審議後,今(30)日判處曾志新無期徒刑。

判決理由為何?

國民法官法庭認為,被告犯案並非出於突發不可抗力,而是基於個人猜疑,單方面將公司經營壓力及網路負面言論歸咎於被害人,未經查證,也未尋求合法途徑解決,最終選擇以暴力手段奪取他人生命。

兩人原為多年共事的工作夥伴,彼此具有一定信任關係,但被告卻在離職交接會議中,趁被害人不備,自背後持刀連續攻擊。即使被害人試圖閃避、他人出手制止,被告仍持續行兇。從傷勢分布、刀數與力道來看,顯示其攻擊強度甚高,手段殘忍,使被害人在過程中承受極大痛苦,並對家屬、公司及社會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因此認定本案犯罪情節重大,量刑應落在除死刑外的最嚴重區間。

至於量刑上的減輕因素,法院考量被告案發時受適應障礙症合併焦慮、憂鬱影響,且事後坦承犯行,具備工作能力與一定的社會復歸可能。

然而,評估其未來再犯風險時,仍發現曾志新對壓力情境的應對能力不足,對未來抱持不切實際的樂觀預期,加上人格特質已趨穩定,改變空間有限,無法排除日後在類似困境下再度做出極端決定的可能。

此外,雖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但係出於避免訟累,並非真正諒解,難作為有利量刑依據。綜合上述因素,法院認為僅能小幅下修刑度,但不足以動搖整體責任評價,最終判處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家屬雖和解但不原諒,盼能判死刑

曾志新雖與梁男家屬達成調解,但家屬在出庭時表示,他們無法原諒這樣的行為,而且也認為曾男並非真心悔過,包括曾男案發後透過律師發存證信函給家屬,「只是為了證明自己有道歉」,以及雖在看守所抄心經迴向給梁男,但是寫錯名字,而且梁男是基督徒。

梁子凌的遺孀在審理過程中表達希望處以最重之刑,梁子凌的父親則稱「本來支持死刑,但希望用無期徒刑讓曾志新永遠痛苦的反省」。法院宣判無期徒刑之後,親友們都當庭激動啜泣,互相擁抱。

曾志新的律師主張,不能因為曾男一時憤怒就否決他,曾男因遭匿名羞辱、打壓,壓力大到臨界點而被壓垮,而檢方誤導「職場管理」為「霸凌」,但梁男也在網路匿名貼文長期霸凌,造成廠商、投資人、股東及董事疑慮。

律師也主張,曾志新沒前科,且已與梁男家屬達成和解,條件是曾男名下全部雲云科技股票、市值約3900萬元,加上妻子借貸湊到的200萬元現金,請求合議庭判處曾志新10年徒刑。不過最終國民法官合議庭並未採信辯方的說法。
梁姓技術長加入雲云科技團隊5年,帶領技術團隊研發產品,但與曾志新做事風格及理念不同,後期常有爭執關係緊張。

2024年間,網路上有人匿名稱雲云產品有瑕疵、內部經營有問題,有員工檢舉是梁男所為,曾男懷疑是梁男是內鬼,透過移出主管群組、會議上指責以及換座位等方式,希望「逼退」梁男,2025年2月間,公司財務持續惡化下,曾男前買了一把刀放在辦公室。梁男在3月初提出離職,並在公司內部群組PO出離職長文抒發心情,內容再次提及對曾的失望和不滿。

曾志新邀梁男與人資長盧男到公司會議室辦理交接,將主廚刀藏在背心左胸口袋,曾男要求梁男撤回群組文章,梁男猶豫再三後答應並與人資長討論細節,此時曾志新走到梁男背後時突然拿出刀子,朝他頭、背、頸部猛刺至少9刀,隨即自戕。

梁男雖被緊急送醫,仍因全身多處穿刺傷及多處肌肉損傷而不治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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