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官收500萬「吃案」潤寅詐貸...他以關鍵證人提再審 法院裁定駁回
潤寅詐貸案扯出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退休調查官郭詩晃收賄500萬元「吃案」,還商請有富建設董事長洪村騫關說升等,郭被依貪汙治罪條例判刑12年定讞。郭不服確定判決而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聲請,可抗告。
郭詩晃已入監服刑,他先前為松山調查站前專員,2020年1月16日屆齡退休。潤寅集團負責人楊文虎、王音之夫婦2010年8月起向9家銀行詐貸得386億2718萬元、86億餘元,楊文虎、王音之已分別重判定讞。
詐貸案爆發「案外案」,檢方查出王音之2017年間透過洪村騫交付500萬元給郭詩晃包庇詐貸案,郭同時間向洪表達希望協助升等,郭收受賄款後,即未積極查辦詐貸案,2019年將案件改列參考資料。
王音之為感謝郭詩晃,郭母去世時以致贈奠儀為由,2019年4月7日在洪村騫住處地下停車場給了10萬1000元的高額奠儀。一、二審認為郭收取賄款後,撰擬同意改列資料參考的函稿呈報調查局,並刻意忽略案件可疑之處,草草撰寫與事實不完全吻合的內容,掩飾潤寅集團各公司人員的異常匯款,悖於一般調查實務。
法院認定郭犯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一、二審均判決12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沒收500萬犯罪所得,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誤,判決上訴駁回而定讞。
郭詩晃聲請再審指洪誣陷他,根本沒有拿裝有500萬元的水果箱到他家,他沒有收賄,並已經找到關鍵證人,也就是載送洪的林姓司機,並錄下林陳述當日的情形,證明洪並未持裝賄款的水果箱前往郭家,符合再審「新事實、新證據」要件。
郭的委任律師表示,洪村騫的司機可以證明洪是「空手」前往郭家,且500萬元現金有一定重量及體積,司機不可能沒看見,洪是否確實有拿500萬元給郭詩晃,是本案重要的事實,應該予以釐清。
高院裁定指出,林姓司機的錄音譯文可見「我並沒有進去」、「要進去的時候,並沒有看到他拿東西。印象中是沒有啦」、「現在因為太久了,你講叫我很清楚描述,我也沒辦法說很清楚,但是我印象中是沒有啦」等語,已有因時間過久而記憶不明確的情形,則司機能否正確記憶洪村騫有無攜帶水果箱一事,甚有可疑。
高院認為,郭詩晃聲請再審所提的證據,是就確定判決已說明論斷的事項,徒憑己見做出相異評價的主張,無礙於確定判決的事實認定,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認為聲請再審無理由,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