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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占1坪」嘉義女天價求償1180萬 法官判每月賠29元

TVBS

更新於 2025年01月17日08:29 • 發布於 2025年01月17日08:29 • 林雅婷
女子提告求償千萬,法官判每月賠29元。(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嘉義市一名郭姓女子買了一塊地,結果鄰居傅男在雙方土地之間的巷道建置屋簷、雨遮,並占用屬於她的土地4.57平方公尺約1.38坪,郭女不滿提告,向傅男及開具巷道證明的村長、村民等7人開出1180萬元的賠償金。案經審理,法院裁定傅男須拆除土地上方屋簷、雨遮,每月賠償29元,直至拆除為止,全案可上訴。

據判決指出,郭女2024年購買水上鄉一處房地,並於五月完成所有權登記,結果鄰地所有人傅男的屋簷、雨遮,佔用了她4.57平方公尺的土地,郭女認為土地被占用導致自己無法改建自己危老的房屋,也無法將房子出租或自住。加上她與傅男之間土地供村內公共道路使用,卻遭傅男長期占用,而林姓村長及村民等人竟還為傅男出具巷道通行證明,將傅姓鄰居、村長等5人告上法院。

案經審理,郭女表示,因土地占用她無法入眠,須藉由拈香祈福與念經祝禱宗教禮儀來緩解焦慮煩擾,因此主張每年精神慰撫金1萬元,各需賠償精神慰撫金35萬元,共455萬元。總共1180萬2414元。

鄰居傅男反駁,自己土地和傅女的土地相鄰,中間有一條2米寬的巷道,是他父親和當時鄰居在建屋時分別退縮,留給鄰人通行的巷道,後來房屋由他繼承,無故意侵害鄰地的意思,也沒有造成郭女財產權的滅失,認為郭女求償無理。

法官認為,傅男的屋簷、雨遮,確實占用郭女的土地約4.57平方公尺,審酌該土地的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為960元,不當得利以以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8計算,因此判傅男在拆除屋簷、雨遮前,應每個月付給郭女29元。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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