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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事法修正三讀 12歲以下兒童去刑罰化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05月31日13:42 • 發布於 2019年05月31日13:41
呼應大法官釋字第664號解釋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案」。(資料照)

〔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呼應大法官釋字第664號解釋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案」,三讀條文刪除「觸犯刑罰法律之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由少年法院處理」的規定,公布後1年施行,民進黨立委李麗芬表示,很高興7歲以上未滿12歲之觸法兒童,回歸社福體系,不再適用少事法。

司法院於審查時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呼應大法官釋字第664號解釋,因現行少事法關於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事由的規定未盡明確,或容易導致認定範圍過廣,再加上有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等情況,因此提案修法。

三讀條文規範,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由少年法院依據少事法處理;少年若「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的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而認為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的必要者,由少年法院處理。

少事法第18條規定,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執行勤務時,如果知悉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應移送少年法院;而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未觸犯刑罰法律者、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者等3種情形,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的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有上列這3種情形的少年,得主動請求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的少年輔導委員會協助之。

少事法18條也規定,為強化少年輔導委員的能量,應結合福利、教育、心理、戶政、警政等相關資源,對少年施以適當期間的輔導。如果輔導期間,少年輔導委員會認為由少年法院才能保障少年健全的自我成長,得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

上述第18條條文,從112年7月1日施行。

民進黨立委李麗芬表示,少事法民國94年後就沒有修訂,很高興在本會期最後可以三讀通過,這次修法重點包括,7歲以上未滿12歲之觸法兒童,回歸社福體系,不再適用少事法。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指出,這次修法內容包括用輔導和支持,來支持曝險少年,讓他們不再背負少年虞犯的身分罪。讓逃學逃家的少年,不再受到人身自由限制。此外,也健全少年輔導委員會,讓過去只是任務編組、欠缺專業輔導人力的少年輔導委員會,成為一個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相關資源,真正能夠協助兒童及少年脫離危險獲得支持的行政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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